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坛第二十四讲加入世贸组织与国内法制建设

点击数:288 | 发布时间:2025-02-27 | 来源:www.tiantaiwang.com

    1、应付入世,需要深刻理解、全方位把握WTO规则的本质特点

    加入WTO,对于大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新的机会,又是严峻挑战。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发展进取,进步自己,第一需要大家研究、熟知并掌握运用WTO规则,从法律上规范上积极作好应付,由于WTO本身就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法律文件共包含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保护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手段,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标准,并且通过打造一套机制(主如果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手段的拟定与推行,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涉。入世,在肯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海外有些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这是有肯定道理的。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主要体现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市场开放(主要体目前关税减让、取消数目限制和透明度)、公平角逐(允许各成员将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适合方法,但不允许采取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方法进行角逐)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手段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WTO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依据这类原则,国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涉而展开的。

    二是,在需要各成员一体遵守一同规则的首要条件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状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肯定的灵活性。为了在达成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的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WTO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约在实践中可以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进步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规则在一定量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三是,具备权威性、强制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推行,确保WTO规则可以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飞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因此,WTO被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又被称之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看护者”。

    对WTO规则,可以作出两点评价:

    一是,WTO规则是进步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规则主如果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质状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状况要复杂得多。因此,明确作为规则并能为多数成员同意的“同”,大多是理论性、原则性的;“异”则更多的留在规则以外,即便写进条约,不少条约的表述也比较含糊或者附带一些规定、过渡安排、宽松条件。从内容看,WTO规则汇总了世界多边贸易的经验教训,一定了多边贸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即所谓“国际惯例”,在不少问题上考虑了多数成员包含进步中国家或者区域的利益。更为要紧的是,WTO规则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由靠强权办事情转变为按规则办事情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量上对国际经济强权构成了肯定的制约。同时,又要看到,WTO规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拟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戴蒙德教授所说:WTO规则“不只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从现在实质状况看,WTO规则的讲解权、争端裁决权事实上都学会在西方人之手。WTO规则作为强制性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对所有成员都是同等看待的,但因为进步中国家或者区域迫使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实力、方法都远不及发达国家,事实上这种强制性对进步中国家或者区域是现实的,对发达国家则总是要优惠扣。因此,在WTO框架下健全开放、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规则,进步中国家或者区域与发达国家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因此,加入WTO将来,大家不只要看重WTO规则的实行,更要看重、研究WTO规则的不断健全。

    二是,WTO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方位、深刻、长远的。WTO既然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实行)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意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因此,要讲WTO规则对各成员的影响,第一并且最主要的就是对其行政管理规范的影响。还要看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不只把货物贸易范围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还把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常识产权、投资活动等广泛范围。WTO规则事实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是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常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是成员国内法调整范围的很多范围。因此,加入WTO将来,大家在遵守WTO规则、履行国内入世承诺的同时,需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内的政治规范、社会规范。

    总而言之,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其主要内容同大家所熟知的东西有着非常大差异。大体上看,大家到今天对WTO规则的认识、理解、研究还是非常不够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国内加入WTO将来,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擅长借助WTO规则保护自己、进步自己,困难程度是非常大的,需要认真应付。

    2、应付入世,需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大家之所以以积极的态度争取加入WTO,根本缘由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历史告诉大家,中国要进步、要进步、要富强,就需要对外开放,加大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和借鉴所有一流的东西。封闭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能否不断地知道世界,能否不断地学习世界上所有一流的东西,能否不断地跟上世界进步的时尚,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衰成败的大问题。加入WTO,有益于改变国内经济进步所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外部环境,大家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规则的拟定与健全,推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维护国内的权利和利益;有益于国内平等地同其他国家和区域进行经济贸易活动,促进市场多样化策略的推行,更快地扩大出口;有益于健全国内有关的法律规范,改变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在国内投资的信心,更好地借助外资;有益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的策略性调整和技术进步,提升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优势。因此,加入WTO,大体上符合国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国内改革开放总的方向是一致的。同时,又要看到,加入WTO也使大家面临严峻的考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企业经营机制、经济运行规则和环境等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某些行业和企业在一段时间里也会遭到不小的冲击。机会与挑战并存,而且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重点在于大家的工作。

    加入WTO,对国内的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一是对国内行政管理规范的影响,大家比较熟知、比较习惯的行政管理观念、体制、方法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需要,为了维持经济持续、健康、飞速发展,需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开放,把体制革新摆在突出地方,突破影响生产力进步的体制性障碍,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进一步解放和进步生产力。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进步的体制性障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类年来,伴随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打造、进步,国内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在进行着相应的改革,并且已经获得了明显的效果:以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打造;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市场的监管;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符合国际惯例的外贸、外汇和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员工,行政效率得到提升。但,实事求是地说,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还存在着不可以完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如此那样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大家需要以加入WTO为契机,变重压为动力,加快节奏,加强力度,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进步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达成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涉企业经营活动,降低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打造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据此,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应该力求做到:一不越位,决不要再把那些政府机关不该管、管不了、事实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揽在手里;二不缺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就要把它管住、管好;三很好位,政府机关不可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不扰民,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只须能把它管住、管好,办事手续越方便、越透明越好。基于如此的考虑,在以后的立法工作和执法活动中,需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置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已经证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用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角逐,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升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升综合国力。同时,又要看到,市场并非万能的,市场本身就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在宏观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市场就很难发挥有效有哪些用途。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降低政府的责任和用途。国内是进步中的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特别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的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好的宠观环境。即便那些需要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也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行政本钱,提升行政效能。

    二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在立法活动中,不可防止地会涉及行政权力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关系。按传统法学定义说,行政权力是“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是“私权”。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上,原则上讲,权利是本源,权力是由其派生的。国内宪法规定:“中国的所有权力是人民。”行政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与的。但,政府机关一旦获得行政权力并对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种权力,它就居于“强者”地位。因此,正确处置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主要方面应该是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监督。也可以说,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确保所有政府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预防滥用权力。在通常情况下,“公权”不适合介入、干涉“私权”的行使。当然,“私权”的行使也是有条件、有规范的。假如行使“私权”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别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权”就应该介入、干涉,推行监督,予以处置。对政府机关来讲,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在赋予有关政府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需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些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达成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手段。

    三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国内是进步中国家,经济、文化、社会进步水平还比较低,需要大力进步社会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应当不断扩大并保障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平等参与市场角逐创造条件,激起经济活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同时,国内又是社会主义国家。邓小平同志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为了达成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立法,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规范、行为准则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同增加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因此,在立法活动中,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点参与收益分配,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逐步完善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在效率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公平,最后达成一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己进步的价值取向就应该是达成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四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为了创造全国统1、规范有序、公平角逐的好市场环境,政府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推行必要的监督管理是不可或缺的,其方法一般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即行政性审批是事前监督的管理方法。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配置资源,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前监督是必要的。但,事前监督管理方法难免有肯定的主观性,并且本钱高、效益低,需要慎用。从行政管理的本钱与效益看,通常来讲,对那些通过事后弥补很难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问题,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方法;而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采取事后监督管理方法则更合理、更有效。因此,国务院近年来一直在抓紧进行行政审批规范改革,总的思路是根据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尽量地降低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确定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方法时,在明确管理标准、管理规则的首要条件下,要更看重发挥政府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确保达成公共利益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

    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实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范围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规范上预防和惩治腐败,需要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借助权力“寻租”谋利。

    3、应付入世,需要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策略的要紧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法的基本特点,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需要,所有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健全规范。依据WTO的有关规定,大家不只要保证国内有关法律规范与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升立法工作水平,增强法律规范的透明度。

    一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的立、改、废工作。WTO协议在国内不具备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可以直接适用的。因此,大家就需要修改和健全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相一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拟定了立、改、废工作计划,确定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依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国内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前后需要抓紧拟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者将要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实行的国务院文件36件日前也将公布。需要拟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目前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依据国内政府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承诺,国内中央政府有义务确保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符合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为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今年9月发出公告,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的清理作了部署。依据公告的需要,但凡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但凡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或者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地方规定,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现在,各地方正在抓紧进行这项清理工作。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与以前没公开但仍需实行的政策手段,都要准时在地方官方刊物上公布。

    二是,无论中央拟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还是地方拟定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策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都要符合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确保水平。根据WTO的规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地方在拟定有关政策手段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自主确定。依据国内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情,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手段等,地方不能作出规定。但凡根据WTO协定不可以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情,如对进口商品征收高于国内相同种类商品的税、费,需要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商品全部或者大多数出口、达成外汇平衡等,大家都不能作出规定。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质状况作出规定的事情,也应当符合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这类需要同样适用于特殊经济区(包含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三是,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WTO规则的需要,国内加入WTO将来,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保护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手段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都要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类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的公布时间与实行时间之间,一般都要间隔一个月以上,不再一公布就实行。在拟定、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的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建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拟定后实行前,假如WTO成员提出需要,大家有义务向其提供文本。同时,国内加入WTO将来,中央政府还要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作为对外的“窗口”,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回话。这里需要说明,咨询点只能是“提供”而无权“作出”权威性的回话。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法律讲解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行政法规讲解应由国务院作出,司法讲解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部门规章讲解应由拟定机关作出。

    (二)统一推行。根据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国内中央政府负有保障有关WTO的法律规范在国内统一推行的责任。为了确保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国内加入WTO将来,需要打造保证有关法律规范统一推行的机制。任何企业、个人都可以就不统一推行贸易规范(包含不统一推行中国依据WTO协议和加入议定书承担的义务)的状况,向中央政府反映。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要飞速将反映的状况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并且在不统一推行的状况得到证实后,有关主管机关即应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并考虑国内的国际义务和提供适合救济的需要,飞速予以处置。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手段都要飞速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个人。这就需要大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发生影响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统一推行的状况。

    根据WTO规则的需要,政府机关需要以统1、公正、适当的方法实行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乱执法、滥执法,搞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与不根据统一程序执法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三)加大监督。全方位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得到统1、公正、适当的推行,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的监督。

    一是,切实加大对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的备案审察。国务院将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察,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该撤销的依法予以撤销;该修改的,依法责成拟定机关准时修改。各地方也应当加大对有关政策手段的备案审察,加大监督,对违法的政策手段,准时依法作出处置。这是防止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拟定的其他政策手段违反WTO规则和国内入世承诺而引发国际争端、损害国内政府形象的要紧手段。

    二是,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为了预防因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引发国际争端,需要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要解决的是针对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与WTO规则不同而引发的争端,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假如反复、频繁发生,也会引起WTO成员需要对这类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手段进行审察,从而可能引发国际争端。因此,强化行政复议规范、行政诉讼规范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用途是必要的,可以促进统1、公正、合理地执法,防止或者降低违反WTO规则现象的发生。现在,有的地方、部门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揭行政机关的“短”,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因此,在实践中,有些需要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能不受理的也要尽量维护“政府威信”实质是“官官相护”;有些在发生行政诉讼后不是积极依法应诉,而是挖空心思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这类现象需要切实加以纠正。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考试人事网(https://www.bzgdwl.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考试人事网微博

  • 中国考试人事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