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

点击数:992 | 发布时间:2025-02-08 | 来源:www.zvvzu.com

    摘要: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存活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基本价值包含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不一样的部门法由于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它们的价值也有所差异。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法的渊源和用途方面都有一定量的联系,因此,民法和经济法在具体体现法的价值时,各有不一样的侧重,表现为不一样的价值取向。经济法和民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区别两者之间价值取向的差异对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具备要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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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存活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备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如果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一直高于现实状况的法的理想状况,是人的有关思想与行为的目的。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有关思想与行为。法的价值体系包含了法的各种价值目的,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用途的达成。

    1 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差异的根源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为其出发点,更多的依赖契约自由分配权利义务,依赖个人的小心小心防止损害。民法所有些规制都旨在保证个人利益的充分达成,强调人的个性的充分发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经济法着重于以社会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达成利益均衡,促进社会一同价值目的的达成。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不同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性质上是私法;而经济法则采取国家干涉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其宗旨在于克服市场自己的弱点和消极用途,维护公平的角逐秩序,加大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性质上是私法。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的实质在于二者追求的利益不同。民法重视个体利益,经济法则重视社会整体利益。 [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2 民法和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具体表现

    2. 1 正义价值上的差异

    法学家乌尔比安觉得:正义是使每一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义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定义。正义是一直与法律相随着的基本价值,正义包括了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要点,法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

    民法的正义价值是个人正义,它与民法的意志自由和权利本位是分不开的。传统民法以自由角逐为基础,其正义观中自由占据了要紧的地方,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达成民法正义价值的理想状况。在市民社会的民法上,个人只在肯定条件下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一般源自他的过失所导致的损害。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决定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是社会正义,这来自于经济法对现代人类社会给予常见关怀的现代思潮。经济法达成社会正义的目的是达成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它将平等观念引入民法的自由正义观。经济法加大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同时重视社会对个人的关怀。民法上的正义价值是一种形式正义,这是一种具体存在于具体的人、行为或事件中的具备实质内容的正义。民法需要社会主体一律平等,对所有人常见平等地实行法律。民法上的平等只须求平等的对待,而没办法到达实质结果的公正。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这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经济法以达成社会上大部分人的幸福、利益和进步为目的。

    2. 2 秩序价值上的差异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步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意味着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存在某种程度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和安全性。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和首要条件条件,秩序是人类存活和进步的条件。

    任何部门法从某种意义上讲,都追求并维持肯定的社会秩序。民法维护的是一种自然经济秩序。民法的秩序价值体目前它为市场提供一般规则及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民法的所有规制都是为了让市场机制自由发挥用途,以期达成经济运行的理想状况。经济法维护的是一种拟定经济秩序。凯恩斯的国家干涉经济运行的经济理论被公觉得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学观念基础,经济法所有些规制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用途的发挥, 以使市场经济根据人类设计的理想状况运行。民法排斥国家权力,倡导以经济自律为基础。经济法体现国家权力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干涉,经济法不只涉及宏观市场主体、调控范围,还涉及微观的市场主体、市场秩序规制等民商事关系范围。

    因此可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平位”秩序;经济法打造和维护的是一种“立体”秩序。

    2. 3 自由价值上的差异

    自由包含自然自由和社会自由。自然自由指在自然状况中的自由,大家的行为受自然法的支配。社会自由指人在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大家的行为遭到法律的约束。法律设定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障自由。

    民法最基本的原理是私法自治原则,它是打造在个人自由主义观念之上的,主要表目前财产买卖上。民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最大的经济自由。市场的自由角逐特质要以参加角逐的市场主体的人格独立和身份自由为首要条件,以行为自主和意思自治为核心。民法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达成自由参与角逐和角逐机会均等,很大地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民法对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原则加以限制,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只不过对权利的自由行使加以限制或增加了较多的社会主义义务罢了。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属性决定了它对自由的追求并且也对自由作出适合地限制。经济法代表国家意志介入私法范围,但这种介入要以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条件,只有在必要时才以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绝大部分人乃至社会整体的自由。经济法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是以社会利益作为其依据,经济法体现了干涉和自治、规制与自由的统一。

    2. 4 效益价值上的差异

    法的效益价值与法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相比,具备现实性的特点,法律的其他价值需要通过法律效益才具备现实性。法律效益作为法律的价值,一直与某种评价有关联的,包含法的经济效益价值和法的社会效益价值,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产品生产和产品交换。民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同和保护。民法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础,确认和保障经济个体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来参与市场买卖和角逐,它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目前对个体、微观经济效益的追求上。经济法追求的是效益的整体性,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运行的整体效益,获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与民法的经济效益价值相比较,经济法以更高的经济理性观念使得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具备整体性、宏观性和长期性的特征。

    总之,经济法与民法是国内法律体系中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们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依存,取长补短。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补充。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和弥补。两者分别以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为自己价值取向的依据,指导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步。[论文网 LunWenDataCom]

    参考文献

    [ 1 ] 龙卫球. 民法总论[M] . 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2 , .

    [ 2 ] 王利明. 民法学[M] .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 .

    [ 3 ]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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