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恶意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

点击数:248 | 发布时间:2025-02-08 | 来源:www.tcdcsw.com


    恶意民事诉讼从民事角度来讲,应属侵权行为,法律应规定其对诉讼相对人的民事赔偿。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伪造、变造要紧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别人替其伪造、变造要紧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推行了伪造、变造了要紧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别人替其伪造、变造了要紧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状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期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作出责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判决。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不只直接了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妨害正常的诉讼秩序,而且侵害了民事诉讼中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对于前者,民事诉讼法已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手段》一章中明确地规定了对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给予法律调整的手段,但对后者,现行民事法律却缺少保护的手段。本文拟对此进行浅要的探讨:
    1、恶意民事诉讼的性质
    行为人进行恶意民事诉讼,第一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它不只违背了诉讼当事人应当维护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的诉讼义务,干扰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而且大概使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进而在实体上作出错误的判决。但就其对相对人的民事权益影响而言,恶意民事诉讼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因为行为人出于打击、报复或者敛财等不一样的目的而提起恶意民事诉讼,这一违法行为使本来与其没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无端卷入诉讼。相对人为应诉或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势必要耗费肯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影响正常的工作或生产经营。而在法院依据恶意民事诉讼提起人提供的本属伪造的证据作出判决的状况下,相对人更需要承担该判决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包含财产的损失,在特殊状况下,还包含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因此,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恶意民事诉讼的提起这一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行为人提起恶意民事诉讼是出于什么目的,在伪造、变造证据欺骗法院,以使相对人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有关法律,其心理状况是源于恶意,主观过错很明显。
    3、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人的损害结果是恶意民事诉讼直接引起的。
    而现在立法尚未规定这一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的赔偿问题,这毫无疑问是立法的一大缺失。
    2、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获得条件
    笔者觉得,恶意民事诉讼相对人赔偿请求权的获得,应当拥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要紧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别人伪造、变造要紧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查明并在生效判决的事实部分和证据剖析认定部分予以确认,其在主观方面具备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已经生效判决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之前,相对人不可以以自觉得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系恶意民事诉讼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况,相对人此时不具备获得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这里需要对两种看法进行简要剖析。一种看法觉得,相对人可以不必等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行为人提起的诉讼属恶意民事诉讼之后,就能对行为人提起反诉,一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笔者觉得,这种认识明显不当。理由是,在恶意民事诉讼进行中,不只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尚未实质获得,而且相对人的这一请求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反诉原告是在承认本诉存在的首要条件下,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请求而提起反诉的。而恶意民事诉讼的相对人是否认行为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另一种看法觉得凡让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其相对人都应获得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新的赔偿诉讼。笔者觉得,这种认识也是不妥当的。由于普通的判驳案件,有些是因为起诉人举证不足导致的,有些是因为起诉人的起诉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的,等等。这类起诉人与本文论述的恶意民事诉讼,应当说有着质有什么区别。假如觉得他们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予以驳回后,其相对人也获得赔偿请求权,则不利于诉权的行使,对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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