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导致履行不可以,其结果严重干扰到另一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弥补办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如果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人力不可控制的意料之外事故。在根本违约问题上,国内《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笔者建议对之不同规定并进行立法上的健全。
1、根本违约的界定
(一)根本违约的有关规定之剖析
在英国普通法上,合同条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要紧条约,带有根本性的条约,危及合同成立的目的时,即构成违反条件;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次要条约,只不过一些从属性的条约,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的目的时,即称为违反担保。在美国判例法上有关于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之分。前者指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未能从该合同获得主要利益。虽然英美国家没使用根本违约的提法,但大家可以觉得,其中的违反条件和重大违约就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由于它已使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实质意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他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测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状况中也没理由预测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衡量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紧急程度,即是不是在事实上剥夺了另一反给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紧急结果能否预测;第三,不可以预测者的规范是处于相同状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1]
中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但在根本违约的构成,责任与弥补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包含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物交易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根本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应属根本违约,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次要义务,则不应属根本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符。比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水平、数目、包装等标准不符,这显然不构成根本违约,可用换作、维修等办法进行弥补。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他们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事实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对于后者,假如债务人的信用情况紧急恶化而致履行不可以,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处置。可见,第107条和第108条只不过一般性规定,对根本违约并未具体规定,而要视状况由法官认定。
(二)根本违约的主观过错之剖析
国内法系国家觉得,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状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大际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
不可以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因为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缘由时,即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觉得所有合同都是“担保”,只须债务人不可以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须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导致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依据中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须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一方因第三人是什么原因导致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根据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国内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样的。
综上剖析,笔者觉得,对于根本违约,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其理由有两点,第一,这是由根本违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根本违约,当事人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紧急损害了当事人订约的预期利益,因此,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小心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第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觉得,该条约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约为严格责任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同时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有关规定。
(三)根本违约的界定
总结上述剖析,同时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大家可以可以给根本违约作如下界定: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导致履行不可以,其结果严重干扰到另一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即构成根本违约,而不问其主观过错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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