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从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进步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规范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规范的目的模式。一般说来公司在社会经济中的要紧用途主如果通过企业的人格独立――有限自然责任规范发挥的,公司法的很多规则在非常大程度上都是该规范决定的。但纵览企业的进步史,企业的人格独立之于社会经济生活却表现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像一股神奇的魔力,推进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使资合公司非常快普及于商界;其次,则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既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每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避免侵权责任的工具,带来了不容忽略的“公司问题”。在国内经济飞速进步的同时,有很多“公司问题”已经初露端倪,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作为“公司问题”的规则手段,有关法律并没有明显规定。以下是笔者就通过对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进行剖析,期望能对“公司问题”的解决起到肯定有哪些用途。1、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 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psregard of corporation)来自于英美法,英美法系国家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一般是指在特定状况下,当适使用方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企业的特质,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点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企业的义务和责任。① 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刚开始为美国立法所首创。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官Sanborn在“United States V. Milwanlee Refrigerectors Trainsity Co.”一案中的判决写道:“...假如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种法律实体(a legal entity)是一般原则,除非出现了相反的状况;但,法律实体被用来妨碍公众便利、庇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庇犯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个人合伙)...”②因为这种原则和例外已被作为否定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司法规则而被固定下来。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设立适应了社会经济进步,将来为德、法、英等国家和区域所仿效。国内法系国家的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是在美国法院首倡之后,在判例中陆续得到确定的。德国称其为“直索”规范,即是在特定状况下,法院可以令债权人穿越法人的独立人格,向其背后的股东直索,法院赋予债权人“直索权”。德国联邦法院在BGHZ10.205.54.222.380等判例中指出。“一般不随便置法人独立人格于不考虑,但假如生活实质现象及事实均有排除法人权利的主体独立性之必要时,应不考虑法人的独立人格。”③同为国内法系国家的日本则将它称为“不承认法人格”,日本学者森木滋在《论人格的不承认》一书中所述极为方便鲜明:“假如法人之设立出于不法目的,或有违打造法人规范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根本价值,法律自然有权剥夺法人的人格而不承认之存在。” 从以上各国对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表述中,大家可以看出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价值,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产生,第一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当一项业已确立的规范适用的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规范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其反面,进而致使实质上的不公平常,法律对正义的追求需要对其进行修改。第二,这一规范的确立和适用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得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买卖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表明了法律如此的一种价值取向,法律既应充分一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独立法每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首要条件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肯定的资金,又不可以容忍股东借助不正当的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作为公司法每人格独立需要的、有益的补充,使第三者在相互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利。2、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特点 要正确的把握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就应该剖析其特点,以下笔者就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特点。1、 公司业已获得法人资格。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 。只有这种合法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有哪些用途对象,也是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于法人缺陷设立责任规范相互不同的根本依据。2、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不承认说。法人不承认说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这种学说从根本上不承认法人的客观存在,是从理论上对法人规范的一种不承认。也不同于企业的强制解散,即国家主管机关依据职权对公司法人的全方位的永久的剥夺,公司因此而不复存在。④有的学者觉得,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是包括“国家对公司法每人格的彻底剥夺,即是对公司法每人格取缔”,⑤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仅限于对公司个案的、一时的和相对的否定,并不影响企业的继续存在,因此并不是法每人格的根本否定,而且一般是由于企业的滥使用方法每人格而对债权人的弥补或者是由于公司推行了违法行为而对其推行的制裁。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机会特定缘由的,而非常见适用的。3、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又保护了公司股东利益;既能够由公司债权人提起,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其适用的结果不势必由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前者是一般,后者是特殊。通常情况下,通过不承认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使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归于同一,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直接责任。特殊状况下,公司股东为保护自己利益倡导不承认公司法每人格,则通过部分限制适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离别原则,将已经由离别原则确立的公司财产。依据衡平和正义的理念,重新确立为公司股东的财产。特殊状况包含两种,一是德国的《股份公司法》规定了子公司股东向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需要赔偿。该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假如他们(母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其义务,那样,他们应作为总债务人对公司因此而遭到的损失负赔偿义务。”该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假如股东遭到损害,那样支配企业应付他们因此而遭到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另一种情形是美国公司法中的“反向刺破”,它是指公司股东在诉讼中倡导企业的独立人格应当被不承认。⑥4、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不同。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母公司负有对已加入公司产生的其他结算亏损给予补偿的义务,只须此种亏损超越了基本储备金和盈利储备金。”在股东是公司比股东是个人更容易“刺破公司面纱”已成为传统的怎么看。5、 在适用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拥有公司支配力。所谓支配力是通过决策体现出来的。负有承担责任义务的应是所谓的积极股东,只有积极股东,才有滥用公司法每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而消极股东是相对应是指没参与公司营运管理权利或有权参与公司营运管理但不可以或不想参与公司营运管理的股东,公司法每人格的滥用与其无关。⑦另外一些非股东如董事、经理因其同样拥有对企业的决策权,亦大概成为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责任的承担者。3、 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适用条件1、 适用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法理的主体条件,包含法每人格滥用者和法每人格不承认的倡导者。没有滥用者就无适用对象。一般而言,法每人格滥用者应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中,如前文所述,即需要是该企业的学会实质控制能力的积极股东与董事、经理。而倡导者应是法每人格滥用的受害者。2、 有滥使用方法每人格行为的存在,而公司法每人格借助者推行了滥用公司法每人格行为,包含滥使用方法每人格避免法概念务或约概念务而给别人导致损害的行为,它分为以下几类:1、借助法每人格避免法概念务。这一般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特定主题应承担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但其借助新设公司或既存企业的法每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首要条件,达到避免法律的目的。⑧2、借助法每人格避免约概念务或侵权义务。较容易见到的情形包含:(1)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等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的主题,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来推行这类行为,以避免我们的义务;(2)通过设立公司,逃避个人合同义务;(3)负有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为逃避债务而解散公司或新设立一公司并转移财产于新公司,使得原公司空壳化;(4)一些经营高风险的公司为了分散风险而将一家公司分割为数家公司,以逃避可能发生的侵权债务。3、公司资本金不足,或不真实出资。因而引起的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在合同之诉中与侵权之诉中有所不同。合同之诉中,除非股东存在欺诈行为,并且使得侵权人被骗,不然法院一般会觉得侵权人不作调查,应当自行承担经营风险。而在侵权之诉中,因受害人不可以预见自己将遭到何人侵害,更无可能预见加害公司由于资本金不足会对自己导致巨大的影响。因此,法院一般会对资本金紧急不足的公司不承认其法每人格。⑨4、公司法每人格形骸化,即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在债权人看来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很难区别。如公司与股东或母子公司、姊妹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公司集团内部每个公司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3、 法每人格滥用行为导致了民事损害,并且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每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导致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没影响到平衡利益关系,则不可以适用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另外,还需要受损害的当事人需要可以证明其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每人格的不正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⑩另外,在滥用公司法每人格是不是需要主观标准上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指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滥用了公司法每人格时使用与客观相结合的规范,不只需要在客观上有滥用公司法每人格的行为,而且需要在主观上也是有意的心理状况,过失不致使法每人格不承认的适用。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行使权利,以对别人施加损害为而获利的,是不允许的。”然而法每人格滥用是一种法律避免行为,行为人方法总是十分隐蔽,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是非常困难的。因而主观滥用说从法律技术上讲,非常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有哪些用途。而客观滥用说是指在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滥用了公司法每人格时,只须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就能了,不必考虑主观人心理状况。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权利明显的滥用不受法律的保护”并未强调行为人应拥有主观故意。因为客观滥用说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有益于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真的发挥用途,因此愈加少的国家倡导客观滥用说,即便是主观滥用说的创始国——德国在起司法实践中也渐渐使用客观滥用说。总而言之,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日常不可或缺的要紧规范,国内社会主义建设要完收获应当及早打造国内的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注:①②:刘兴善《商法专论集》台湾汉荣书局1982年版第272页③:王利明《公司有限责任规范的若干问题》《政法平台》1994年第三期第87-89页④: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93-216页⑤:石少侠《公司法课程》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⑥:刘耀军《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规范的特点及在中国的适用》《经济与法》2000年第9期第8-9页⑦⑨:朱慈蕴《论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法理的适用条件》《中国法学》 1998年第5期第73-88页⑧:黄丽萍《公司法每人格与法每人格不承认》 《行政与法》2002年第6期 第85-88页⑩: 朱慈蕴《公司法每人格不承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法学研究》19da198年第5期第83-100页参考书目:朱慈蕴《公司法人不承认法理研究》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刘兴善《商法专论集》台湾汉荣书局1982年版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石少侠《公司法课程》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二卷孙江《21世纪法律热门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