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因管理规范是民法的一项要紧规范,该项规范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对无因管理规范现在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对无因管理规范中不当无因管理特别是不当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问题,国内现在尚缺少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成就的基础上,第一界定了与不当无因管理损失赔偿问题有关的几个主要定义,包含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损害赔偿;接着作者着重剖析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在剖析了国内法系主要国家和区域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立法之后,为国内将来民法典针对不当无因管理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字: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1、定义的界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意思
无因管理,是指没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别人事务或为别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如收容别人离家迷失方向的儿童,雨夜为外出的邻居抢修房子,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为别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别人称为本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法律上的义务,包含约概念务和法概念务。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子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需要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子,并承诺给予肯定报偿,那样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子是为尽义务,并不是无因管理;而假如房子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起来自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状况下经管别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叫做无因管理。” 拉丁语中,指管理别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所不一样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觉得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成效,故将它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而台湾区域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觉得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缘由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2.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别人事务的干涉,但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别人事务的适合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含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
1、管理别人事务
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大家生活需要的所有事情。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所有事情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含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情则不合适为管理的事务,包含宗教、道德或风俗的事情、比如为别人祈祷,为别人荐言等违法行为,比如为保护行窃之人,而藏匿赃物等;须经本人授权方可推行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投票等。
所谓别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别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别人的事务,包含客观的别人事务和主观的别人事务。客观的别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是别人的事务,如为别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别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不是是别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比如购买物品系为别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别人事务
所谓管理别人事务是指达成别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借助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没办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概念务而管理别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别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1、依法律自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爸爸妈妈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实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2、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比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越其义务范围而处置事务时,就其超越部分,仍是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越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成本时,就超越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别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别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是别人的意思。
客观管理别人事务与主观管理别人事务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无有什么区别,而在于举证难易上的差异。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况,欲判明其存在需要确实肯定的规范。关于依何种标淮确定有两种学说:其一为动机和后果说,该说倡导确定管理人是不是为别人利益管理,应当从动机和后果两方面看,从动机上说,管理人须是出于为了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而推行管理行为;从后果上说,由管理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最后归本人所有,而不是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为综合说,该说觉得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需要、事务管理的社会知识、管理人所拥有的常识水平三种原因的有机结合体。
3.无因管理的种类
无因管理的种类是依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对无因管理这一现象作的理论上的分类。依据管理人推行的管理事务行为是不是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将无因管理这种行为分为真的的无因管理与不真的的无因管理。真的的无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结果是不是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为适合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合的无因管理,也就是说假如行为人是为别人管理事务,则成立无因管理。这个时候,就需要考虑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是不是利于本人,是不是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假如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则是不正当的无因管理;而假如管理人对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为正当的无因管理。不真的的无因管理则可以依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而区别为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
(二)不当的无因管理
1.不当的无因管理含义
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办法律上义务而管理别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拥有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没办法定或约概念务而为别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第一需要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只包含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含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导致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须符合法律规定,都要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含由于第三人或意料之外事件而导致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应予支持与怎么样予以落实,在司法实质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的赔偿。
无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不是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办法是不是妥当的问题。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不是存在过错,应以普通人的规范和具体的状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剖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需要以适当的、有益于本人的方法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假如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需要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致使管理人自己遭到损害的,不可以向本人倡导赔偿。在紧急状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防止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去管理人的疏忽大意料之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办法。评判办法是不是妥当的一个要紧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率关系。本文觉得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状况,管理人所倡导的损害赔偿不可以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中国古时候有“隋珠弹雀”的典故,用现代行政法上的比率原则来讲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鸟”,通常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需要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合的比率,这个比值原则上不可以大于1,超越部分,即为不当。
(三)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
要剖析讨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意义,第一需要剖析无因管理规范设立的意义。无因管理规范的设立即在于平衡、规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层面上,创设肯定的限制条件,适合地规范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内《民法通则》基于同样的原因也确立了无因管理规范。民法设立无因管理规范,主如果基于道德、经济及法律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确立无因管理规范也主要具备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益于弘扬互济互助、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为别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推行的合法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美德。此规范的设立对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中乐于助人道德观念的形成与发扬有着重大意义。第二,预防别人利益损害或增进社会利益。日常,大家总是因为各种缘由而没办法准时、直接地管理我们的财产与事务,在面临危难境地时又迫切需要此种照料与管理。无因管理规范的设立恰好适应此种状况,鼓励大家适合地管理别人事务,既防止了别人人身、财产损失,同时也增进了社会的一同利益。第三,有益于形成好、稳定的财产秩序和维护买卖安全。无因管理规范的设立,通过其阻却违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涉别人事务的合法性,同时也确定了判断该行为合法性的规范。只有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干预别人事务的行为才得以成立无因管理。相反,若欠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当地干涉别人事务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则不只不可以阻却其行为之违法性,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遭到法律的制裁。同时,通过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一块规定为产生法定之债是什么原因,明确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到了定纷止争有哪些用途,从而维护了买卖的秩序与安全,这也是无因管理的债法功能之所在。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就是为在充分发挥无因管理规范用途和功能的基础之上,正确处置无因管理规范实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务是指处置事务的行为,它既包含处置、管领、保存、借助、改良,也包含提供各种帮助、服务,但凡能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或为别人谋得利益的行为都是管理行为。所说的事务是指有关大家生活利益的所有事情,它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事务;可以是一次性事务,也可以是继续性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讲,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来讲,既能够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就管理这一行为来讲,并不是法律行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需要范围十分广泛,其过程和结果既可能对本人有利或者可以为本人所同意,也会会违背本人意志和利益,导致本人的损害。在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赔偿的责任。可以说,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是公平原则在无因管理规范中的具体应用,也是对无因管理规范发生变形的矫正。
2、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的适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的性质
要弄了解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要具体剖析不当无因管理的具体情形。如前所述,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办法律上义务而管理别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
对这些型还可以作进一步剖析:
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为本人应尽的法概念务或抚养义务。比如:甲建筑公司建房而挖地基拒不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乙代为设置。丙丢弃女儿,丁照顾其衣食。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是甲的法概念务,甲却不履行,如有行人经过则可能对其导致伤害,甲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乙代为设置的管理行为是利于甲的,防止一了甲承担不利于我们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丁代丙照顾女儿也是同样的道理。通过《民法通则》第93条的表述,能确信这种情形下,无因管理之债也是当然成立的。不过国内以后《民法典》应明确表述该形态,这有益于分辩无因管理的范围及管理行为是不是适法。
2、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义。例
如:甲跳水自杀,乙跳入河中将它救起,但我们的手表丢失于水中。这种型也与前一类一样,无因管理之债成立,以本例来讲,乙应当支付甲为救自己而致使手表丢失的损失成本。[论-文-网 LunWenData-Com]
[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