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有哪些用途

点击数:620 | 发布时间:2025-02-05 | 来源:www.xkathm.com

    2002年9月11日,对中国反洗钱工作来讲,这将是有历史意义的一天。这个标志性的事件是,这天上午,一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在人民银行的办公大楼里悄然举行。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派要员出席。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处处长杨兰亭介绍,就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来讲,这种规格的会议还是首次。11日央行的会议上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买卖报告管理方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买卖报告管理方法》和《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公告》。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金融业反洗钱方面的一个统领性的法律文件。这标志着国内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洗钱就是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渠道转移、转换、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赃款的性质和来源,使其变为貌似合法收益的不法行为。洗钱的害处极其紧急,在此不再赘述。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犯罪。新刑法将洗钱犯罪作为单独的一种犯罪,并将它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像关于禁毒的决定将洗钱犯罪与其他的犯罪混同在一个条约中加以规定。新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是预防和惩治洗钱犯罪的法律依据,奠定了控制洗钱的国际合作的国内基础,对于国际社会一同合作控制洗钱将具备要紧用途。
    除去以刑法手段作为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方法外,国内应充分发挥金融系统在控制洗钱中的预防用途。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预防罪犯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预防洗钱的非常重要的手段在于银行自己管理的健全。银行要具备有关的手段预防其机构成为洗钱的途径。洗钱者一般借助金融机构作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工具。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验明顾客身份、保存记录、披露可疑、大额资金买卖、内部控制手段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加大监管,是控制洗钱的至关要紧的手段。
    (一) 建议金融机构的范围
    在关于建议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洗钱者不只通过银行,也通过其他金融机构与处置现金的某些行业进行洗钱。因此,国内有关反洗钱的手段,不只应适用于银行,也应适用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尽量适用于在其业务中同意很多现金的组织。建议需要,国内当局应采取手段确保有关反洗钱手段的建议在一个尽量宽的范围内履行。 上述具备革新性的建议,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具备要紧的价值。因为一些国家所确立的反洗钱手段只不过与银行系统有关,而洗钱者除去借助银行,还借助各种形式的公司与信托活动去清洗犯罪收益,因此,需要拓宽反洗钱手段的适用范围,才能适应控制洗钱的需要。同时,国内应尽快列出适用反洗钱手段的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与处置现金的其他行业的清单,包含: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或经授权从事国内银行法规定业务的其他机构,不论上述机构是公有、私有或混合所有;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财务公司;
    典当行,货币兑换所,交通工具(飞机、汽车、游艇等)供应商,珠宝古董商;
    (二)顾客的身份证明与记录保存规则
    关于顾客的身份证明与记录保存规则的建议强调了使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发挥要紧用途的核心问题。要发挥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中有哪些用途,金融系统就需要具备揭开遮盖有问题顾客面纱的能力与对法律推行当局提供有关买卖和顾客身份证明的靠谱文件的能力,基于这类文件,法律推行当局可以展开有关洗钱的调查。因此,建议需要,金融机构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也就是说,要控制洗钱,就需要改革金融系统内部为顾客保密规范,使金融保密规范不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保护伞”。应需要金融机构在确立营业关系或进行买卖(特别在开立银行帐户,进行信托买卖,租借安全储存箱,进行很多的现金买卖)时,依据官方的或其他靠谱的身份证明文件辨别顾客,并记录顾客的身份。上述需要可通过法律规则、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协议或金融机构的自律协议予以规定。
    因为洗钱者常常通过金融机构的被提名人帐户及持有些公司股份掩饰受益所有人,培植非法来源的资金。因此,建议需要,金融机构对于顾客是不是为他本人进行买卖产生怀疑时,特别在住所公司 的状况下,应采取适当的手段获得学会顾客所开帐户或所进行的交易平台代表的某人的真实身份。 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应付于基金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密切关注,通过采取合理手段确定在金融机构所流转的资金受益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使洗钱者借助空壳公司等名义掩饰犯罪收益的企图很难得逞。
    记录保存包含保存买卖记录和身份证明记录。在有关买卖记录方面,建议需要,金融机构应至少保存5年所有必要的有关国际和国内买卖的记录,使其可以依据主管机关的需要提供信息。金融机构所保存的记录需要符合重建个人买卖的需要(这类记录应包含所涉货币的种类和数目),以使必要时对于起诉犯罪行动提供证据。在有关身份证明记录方面,建议需要,金融机构应在有关帐户关闭后至少保存5年该帐户的顾客身份证明、帐户档案与业务通信的记录。在国内顾客的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诸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出生证、驾驶执照、合伙契约和公司文件、或任何其他官方或私人文件,记录或核实顾客的身份、代表能力、住所、法律能力,职业或业务目的,与关于这类人是偶然的还是一般的顾客这类其他的身份信息。国内的主管当局在刑事起诉和调查中可以借助上述文件。
    (三)打造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规范
    除去加于金融机构有关辨别顾客身份和保存记录的一般性义务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还专门需要金融机构对超越肯定数额的现金买卖予以记录和报告与对可疑金融买卖予以记录和报告。
    为加强国内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和经济犯罪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要借鉴海外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经验,建议需要打造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规范。该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 规定大额资金下限。从海外状况看,美国是1万USD,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荷兰是2.5万荷兰盾。德国1993年《反洗钱条例》规定银行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万马克以上的现金买卖。加拿大法律规定银行需要向政府报告1万加元以上的现金买卖。在国内,大额现金的下限以多少为宜,既要借鉴海外的经验,有要考虑国内的实质状况。现在,国内大部分居民的收入还比较低,人均储蓄存款并不高。鉴此,笔者觉得,大额现金以5万元为宜。如此规定,一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个人储户1日一次性从银行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除按原有规定填写有效的身份证件,储蓄机构审核无误后即可予以支付),二是合适国内经济进步水平,三是大大减轻银行等单位的报告工作量,节省时间,减少报告本钱。
    2. 其他单位有无报告大额资金买卖的义务。前已述及,银行有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买卖的义务,同样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此项义务。笔者觉得,国内应当规定上述单位均有报告大额资金买卖的义务。
    3. 同意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的机构。海外有些国家将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给财政部隶属的反洗钱机构,有些报告给司法部下属的反洗钱机构,也有些报告给中央银行隶属的反洗钱机构,还有些报告给警方所属的反洗钱机构。国内的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给什么机构,涉及到反洗钱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种看法觉得应将它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英文缩写为FIU);另一种看法觉得应将它定位为有侦查权的金融情报机构;还有一种看法觉得应将它定位为有侦查权的机构。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看法,马上国内的反洗钱机构定位为金融情报机构,该机构将同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工商、税务、外汇、商贸、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联网,负责采集、剖析和提供有关信息,准时知道国内洗钱手法的新变化,对洗钱特征、规律、趋势进行剖析、研究、预测,提出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常常同国际反洗钱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机构联系,知道海外洗钱的小白法和国际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有效地拓展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4. 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的剖析与处置。银行收到大额买卖要和已学会的顾客资料进行对比、剖析,发现可疑买卖,立即向侦查机关、反洗钱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报告。其他非银行机构应将大额买卖报告给反洗钱机构,反洗钱机构依据有关信息进行剖析,发现可疑买卖报告给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从当前情况看,国内天天发生数百亿元的金融买卖,且有关单位的信息互联网尚未完全打造起来。在此条件下,若只设全国性的反洗钱机构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据此,可考虑在省、地、县设立反洗钱机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可疑资金买卖,非银行机构向反洗钱机构报告大额买卖,反洗钱机构对非银行机构报告的大额买卖进行剖析,发现可疑资金,报告案发地侦查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若大额、可疑资金买卖跨省、跨国同时报告国家侦查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和反洗钱机构。
    5. 关于大额、可疑资金买卖的调查。海外对大额、可疑资金买卖的调查大致有两种做法:一是反洗钱机构直接调查。如罗马尼亚“防范与打击洗钱行动署”由政府总理直接立案调查,在学会证据后10天内向总检察院起诉。二是反洗钱机构无调查权,将可疑状况提供给执法机关调查。如美国执法机关依据金融犯罪执法互联网提供的可疑状况,组成特别行动小组调查洗钱犯罪案件。这种小组不是常设机构,是依据不同任务组成的临时工作组,任务完成,小组解散,职员回外贸原单位。具体牵头单位也是依据工作任务决定的。如是毒品洗钱,由美国禁毒署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如果是走私洗钱,美国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国内对大额、可疑资金买卖的调查可分两种状况:如是贩毒洗钱,由禁毒部门调查;如果是走私洗钱,案情重大复杂,由海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成专案组,联合调查。调查结束,专案组解散,员工回外贸原单位。
    大额、可疑资金买卖报告规范的打造,将逐步推进侦查机关的工作方法发生变化,即由案发后被动调查,转变为案发前主动控制,大大降低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金融机构的特别注意
    建议有关报告可疑买卖的规定,包含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买卖的义务,金融机构不泄露信息的义务与善意披露免责的保护手段。建议需要金融机构予以特别注意的买卖包含:所有复杂的买卖,不正常的买卖,或巨额的买卖;所有不正常种类的买卖;与没有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的按期小额买卖。金融机构一旦怀疑上述买卖可能构成非法活动或与非法活动有关,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可疑买卖。对于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需要或获得可疑买卖信息的状况,金融机构不能公告除法院、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金融机构或有关职员有意从事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活动,将构成刑事犯罪。
    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雇员、员工、董事或法律授权的其他代表,对可疑买卖的报告,只须是遵守规则善意进行,不论结果怎么样,免除有任何合同所予以的披露信息的限制,免除由任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所予以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这种善意免责的规定,需要金融机构披露可疑买卖需要善意进行,只须善意依法披露,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随便、恶意泄露金融信息,并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善意免责规定对于促进金融机构与政府合作,对于保护金融机构与成员的合法权益具备要紧价值。
    那样,银行等单位怎么样辨别大额可疑金融买卖呢?即规定辨别可疑金融买卖的规范。美国银行防洗钱工作指南规定了50多种状况,出现其中之一的,即觉得是可疑金融买卖,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比如,用单位帐户存取款,主要用现金而不是支票,帐户内存有很多本票、汇票,而开立帐户人的经营情况却与此不符;把资金存入多个帐户,但存入每一个帐户的金额一般都低于需报告限额,然后,再调集每一个帐户里的资金到某个主帐户,并转帐到海外; 某业主同一天内在不一样的银行分支机构分别打入几笔存款;帐户在同意了很多小额电汇或者帐户用发票、汇票存款后,立马上绝大多数存款(留下少量象征性的存款)汇到另一个城市或国家,而上述活动不符合顾客的经营情况;某顾客忽然还清了一笔大额贷款,但没办法正确讲解资金的来源;某顾客不愿提供强制性报告所需的信息,不愿填写报告,在被告知需要填写报告后不愿再继续买卖;常常收到很多往来于离岸金融机构的电汇;一些银行员工生活奢侈,明显与其收入不符;注意不愿休假的银行员工,等等。大家在拟定大额可疑金融买卖标按时,要依据国内的具体状况,适合借鉴海外经验,使其符合国内实质。
    有些国家觉得,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有哪些用途,应打造对可疑买卖的强制报告规范,由于在自愿报告规范的状况下,金融机构可以报告也可以不报告。考虑到即便是自愿报告规范对很多国家来讲也具备肯定困难程度,需要改革有关的法律和规范,因此,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了强制报告规范和自愿报告规范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笔者觉得国内应打造对可疑买卖的强制报告规范,由于其一,1994年之后,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国内加快了金融改革的节奏。伴随金融机构主体的多样化,势必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样化,并进而引起了角逐的激化以至于角逐的无序,致使国内金融秩序混乱。其二,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途径”。其三,金融员工职业道德和操守不高,使规章规范俱成空文。其四,如实行自愿报告规范,若有金融机构故意不报,那可疑买卖报告规范岂不是形同虚设?因此,要使对可疑买卖的报告需要有效推行,需要有相应的规则和规范予以配合和保证,其中有关披露信息免责规则、不对顾客泄露信息规则与报告的程序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五)处置来自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反洗钱手段国家资金问题的手段
    大家应充分认识到洗钱天堂对于反洗钱手段带来的挑战。很多的洗钱活动表明,有的国家加大反洗钱行动可能致使洗钱途径移动到不具备或不具备充分的反洗钱手段的国家,通过这类天堂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国内金融系统的清洗,然后安全回到对洗钱加以控制的国家,完成洗钱的整个过程。针对保密天堂所导致的问题,建议国内金融系统适用下述原则:使之对来自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反洗钱手段国家的资金予以特别注意,并采取手段处置有关的问题。建议规定金融机构对于与没或没充分适用上述建议的国家的个人,包含公司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和买卖应特别予以注意。但要真的解决洗钱者借助保密天堂洗钱的问题,有关国家应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和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反洗钱手段的国家进行对话和合作,逐步形成具备广泛约束力的控制洗钱的法律规则。已采取反洗钱手段的国家可以我们的反洗钱手段影响具备保密天堂性质的国家,但不可以将我们的国内法手段强加给他国,强迫他国采取自己所采取的行动,也不可以在他国范围内需要违反他国法律或规则的行为。不论有关控制洗钱的手段对于控制跨国洗钱和跨国犯罪,以至维护国家和平和安全是多么要紧,只须这种手段涉及到他国,就需要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法基础上使?
    ?靡匀妨ⅲ?趴赡苁垢么胧┯行?凳??⑹蛊湔嬲?迪治?す?屎推胶桶踩?哪康摹?
    (六)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
    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预防洗钱中有哪些用途,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建议需要国内金融机构需要打造和进步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依据美洲国家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金融机构应采取、进步、补充内部策略、政策、程序和控制,以预防和监测洗钱犯罪。内部控制纲要至少应包含下述内容:
    打造确保其雇员高度诚实的程序和对雇员人品、工作和金融历史进行评估的评估机制;
    拓展持续进步的雇员培训项目,诸如“了解你的顾客”培训项目,对雇员进行有关预防洗钱的教育,使雇员了解自己在辨别顾客、保存和提供记录、记录和报告现金买卖与报告可疑买卖方面所具备的责任;
    具备独立的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策略的遵守状况予以检查。
    金融机构应指定是管理层的官员负责内部控制和程序的适用,包含负责适合保存记录和报告可疑买卖。这类官员应具备与主管机关联络的职能。
    对于不履行内部控制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予以罚金、暂时暂停营业可能可证,或暂停、撤消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处罚手段 。
    国内可以借鉴美洲国家组织关于洗钱犯罪的模式规则来进步和健全自己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规范。
    总之,国内应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方法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互联网,使金融机构承担法律义务采取反洗钱的政策和手段进一步健全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

    参考数目
    1. news.eastday.com>>今日关注>>国内悄然拉开金融反洗钱“序幕” 影响重大(2002年9月18日)
    2. 邵沙平著:《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71~80页,第148~154页,第237~239页
    3. 甄进兴著:《洗钱犯罪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0版,第4页,第121~126页
    4. 阮方民著:《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版,第364~369页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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