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夺罪

点击数:954 | 发布时间:2025-02-05 | 来源:www.Limpn.com

    论文摘要

    抢夺罪是国内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偷窃罪与打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本文从抢夺罪的定义和特点谈起,对抢夺罪与打劫罪有什么区别、抢夺罪与偷窃罪有什么区别,略作探讨学习。
    本文主要通过对抢夺罪的特点,即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剖析比对,找出区别。找出了抢夺罪与打劫罪、偷窃罪的主要不同,也就是三罪之间主要存在着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打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暴力打劫别人财物的行为;偷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另外,本文还对部分外国立法例对抢夺罪大致划分的三类型型:把抢夺罪列入偷窃罪的范畴、列入打劫罪的范畴、列入独立罪,进行了讲解。

    关键字:侵犯财产犯罪 抢夺罪 与打劫罪、偷窃罪有什么区别


    近年来,抢夺犯罪,尤其是“飞车抢夺”,即驾摩托车进行抢夺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疯狂作案,方法残忍,直接威胁公众安全,已成为目前风险社会治安最紧急的问题之一,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我市2006年3月份第四周110报警服务台公布的警情:全市包含五县(市、区),共发生刑事案件192起。其中,抢夺案件14起,占刑事案件的13.7%。另外,抢夺案件的路面发案率占86.7%,发案规律为18时至24时占50%。在平时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管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方法,来打击和预防抢夺案件的发生,但结果仍不可以让广大群众认可。
    《中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紧急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的规定也就是打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抢夺罪的定义和特点
    (一)、抢夺罪的定义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别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尚没用暴力等办法的行为。
    抢夺别人财物,是介于偷窃罪与打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它不是秘密窃取,又不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而是乘人不备,公然把财物夺走。对于这种犯罪,外国立法例大致分为三类型型:
    1、把未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偷窃罪范畴。这类的立法,一般是对偷窃方法不作秘密窃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规定包含公开取走。比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条觉得偷窃罪是一种“未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秘密窃取或公开劫取公民个人财产的”行为;意大利刑法典对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条约中,明文规定有“用巧妙之办法或自别人手中或身上夺取者”(第625条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对偷窃罪的规定是“意图获利,未对人用暴力或恐吓,也未对物用武力,但未经主人之赞同,取走其他人东西”(第514条)。反之,“对其他人用暴力或恐吓,或对其他人之物用武力,而占据其他人物品或动产者,触犯打劫罪”(第500条)。
    2、把偷窃罪方法明文限于秘密窃取,而把公然夺取的行为也视为暴力,以强盗罪(即打劫罪,下同)定胜。比如: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为“窃取别人财物的,是窃盗罪”,同法第336条规定:“(一)以暴力或胁迫抢取别人财物的,是强盗罪”,也无公然夺取别人财物行为的定罪规定。因此,对公然夺取不可以讲解为“窃取”,只能理解为较轻微的暴力行为,归列于强盗罪的范畴。
    3、对公然抢夺别人财物的行为,列为独立之罪。比如:俄罗斯刑法第90条规定:“以抢夺的办法偷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的”是抢夺罪,该条文中把它讲解为“公开偷窃国家财产或公共财产(抢夺)而未用暴力的”行为;国内刑法觉得,打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是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打劫的暴力,定为打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大家习惯上对盗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可以列入偷窃罪范畴,故使用第三类型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
    (二)、抢夺罪的特点
    1、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是是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问。其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财物需要具备能被抢走、能被移动的特征,故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及具备经济价值的无体物,比如:房子、土地、公路、电力都是没办法夺走的,不可以成为抢夺罪侵犯的对象。但与不动产可以离别之物,比如:住宅的门窗,田地上的果实,仍可成为抢夺罪侵害的对象。刑法对抢夺另有特别规定的对象,如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公然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第280条规定的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的”;第329条规定的抢夺“国家所有些档案的”;第375条规定的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第438条规定的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因所侵犯的客体各有不同,所以应按规定分别定罪处刑,不是本罪侵犯的对象。
    2、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特征是:(1)需要是公然夺取。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公然夺取是抢夺罪不同于偷窃罪的秘密窃取的一个要紧标志。所谓公然,主如果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犯罪嫌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手机等,或抢夺商场营业柜台上摆设的产品,可谓是公然抢夺。犯罪嫌疑人闯入别人住宅,面对房主一人在家,夺取其桌上放置的手机,或者深夜在僻静的小巷内抢走一妇女的挎包,虽然无旁人在场,也是公然抢夺。因此,抢夺以当着持有人的面进行为必要。假如乘持有人不在的时候,既使是不避别人,不怕被其他人发现的状况下,取走其财物,仍属秘密窃取性质。(2)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由于不推行强力夺取,就不可以达成财物的非法转移。但需要以不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方法为首要条件。这是抢夺罪不同于打劫罪的显著标志。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分清抢夺与打劫在用轻微暴力的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要紧条件。抢夺的情节也是认定是不是构成犯罪的依据之一假如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抢夺罪。比如,有些下岗职工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的猪肉、大米等物品,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罚。有些源于寻衅滋事的动机,抢夺别人的眼镜、头饰、帽子等,数额不大,固然也不可以定为抢夺罪。
    另外,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不是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实质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空闲的长短、即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3、抢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假如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诸如:为临时急用而抢夺别人财物,用后归还的;误认别人之物为己物,或者有权获得之物,为排除已被别人占有些障碍而公然索取的;债权人声称为抵债、扣押而公然夺取债务人财物的,等等,因都不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不可以以抢夺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纠纷处置。
    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紧急的,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或者没其他紧急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犯抢夺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3至10年;10年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要根据打劫罪定罪处罚。所称的“携带凶器”是指在抢夺时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总是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导致被害人不敢进行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犯罪嫌疑人总是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进行打劫。一旦被害人反抗,或者在被公安干警抓捕时、或者被见义勇为的人民群众制止时,犯罪嫌疑人则会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因为犯罪嫌疑人携带凶器抢夺,不只侵有别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别人的人身也构成了威胁,其风险程度较之普通的抢夺行为大得多,并且具备肯定的打劫罪的特点。国内刑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规定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打劫罪定罪处罚。
    2、抢夺罪与打劫罪有什么区别
    打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打劫罪的显著特点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打劫财物。一般地说,打劫罪的用法暴力、胁迫方法,是使被害人遭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备风险被害每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打劫所用的暴力。即便抢夺时,因为用力过猛,导致被害人受伤,由于没伤害的故意,也不可以视为暴力而定打劫罪。有些犯罪嫌疑人在预谋时,作了抢夺与打劫两手筹备,应以其采取的实质犯罪行为方法确定罪名。譬如:2004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郭新坡、武洪彪、张勇清伙同张永军,预谋在坐落于安阳中州路与清风街交叉口的中国工商银行铁西支行门前,对储户进行抢夺、打劫。当日上午10时50分,当储户赵伏成,赵秀荣夫妇从银行取钱出来,筹备乘车离开时,郭新坡、武洪彪、张永军冲上去抢夺,在抢夺未成的状况下公然推行打劫,武洪彪持刀砍伤赵秀荣头部,郭新坡、张永军将装有40万元人民币的提包抢走,后与在旁边接应的张勇清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走。经法医鉴别,赵秀荣的伤情为轻伤。安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觉得,郭新坡、武洪彪等人采取暴力方法打劫别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打劫罪。最后,中院判处郭新坡、武洪彪死刑,缓期两年实行;判处张勇清、张永军无期徒刑。另外,张勇清还被判处罚金22万元。郭新坡、武洪彪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抢夺罪与打劫罪都是公然获得别人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两罪有显著不同。打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抢夺罪仅侵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打劫罪的构成没数额限制,抢夺罪则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打劫罪的犯罪行为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使被害人不可以、不敢或不知抗拒而公然劫取财物。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不具备强获胜,只有公然夺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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