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B条件下卖方面临的风险
(一)保险范围问题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依据国际货物贸易的进步,在巴黎召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讲解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以下简称新《通则》)全球发布会,其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推行。作为对外贸易一线职员应该学习并学会新《通则》。依据新《通则》,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运输与保险,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货物装上船为止的所有风险。虽然买方有时会办理“仓至仓”保险,但因为买方在货物装船前对货物没所有权,因此不可以将保险单出售给卖方作为保单受叫人。
(二)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下,依据新《通则》的规定,买方需要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公告卖方,而卖方需要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假如买方所派船只因故不可以按时到达,或者买方因为订舱不容易或市场行情变动,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拖延甚至不派船接货等状况,卖方会因此增加仓储等成本。即便卖方把货物准时装船,因为时间延后,信用证遭到拒付的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海外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人的风险
境外一些不法买方运用种种方法勾结境外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甚至以国内承运人为幌子,会通过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骗取卖方货物。虽然卖方可以基于交易合同追讨自己合法权益提出诉讼,但此做法成效常见较差:1、假如卖方到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就算最后能胜诉,耗力耗财耗时对于卖方来讲机会本钱未免过大;2、假如双方约定依据国内合同法,判决的实行也是一个难点。
(四) 提单填写不当的风险
在FOB下,部分海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需要卖方提交的提单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其实这种做法会增加卖方的收汇风险。买方在提单中以托运人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收货人。卖方在表面上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但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在指示提单中,承运人签发提单后一定要将提单交给卖方,以便其办理结汇手续,如此卖方既能够作为受益人结汇又可以作为托运人背书。但假如把买方的名字填写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内,而又由卖方作为托运人背书,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并无错误。但依据UCP600的规定,只负有在表面上审察单据的义务的银行一旦发现提单上作为托运人进行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名字跟提单正面托运人一栏内填写的名字不对应,一定会以单据本身有疑点为由拒收单据。
(五)FOB下结算方法选择的风险
电汇(T/T)因为交款飞速,可以节省出口方的精力,并可准时收到货款,而在外贸业务中广泛用。在事实上,买方使用T/T预付全款所承受的风险过大,所以卖方与买方在支付方法上很难获得共识。另外广为使用的30% deposit, balance by T/T after receipt of B/L copy,风险同样存在。假如买方对货物的需要发生变化的话,即便我方拿到了30%预付款,也未必可以弥补在买卖中的损失,对于专门定制商品更甚。
信用证(L/C)支付方法因为打造在银行信用基础上,故较易被卖方所同意。在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法支付时,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在审证时即便发现这一问题,但出于时间和资金方面的考虑也会忽视。但卖方结汇时,银行会出于单证有不符点,拒付并退单。
2、 FOB下卖方防范风险的有关对策
(一)理清保险范围
卖方应考虑到风险的无处不在而应自行为运往装运港的货物进行投保。
(二)处置好船货衔接问题
卖方应争取自行办理托运手续,以便知道和控制货物动态。如若不可以,卖方应注意买方资信,同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买方应在派船前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并以卖方确觉得准。在合同中,还应明确若因为买方缘由延误船期,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由此导致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
(三)防止货物代理人引起的问题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卖方应只同意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那样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审察,同时需要其国内的合法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需要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不然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 处置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用“记名提单”不只会引起因他们无单提货而致使的风险,而且会妨碍发货人因故要将货物转运或委托第三方提货。在L/C支付条件下,用船企业的海运提单应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
(五) 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对于卖方,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防范买方拒付的风险,或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以避免并转化风险。在发生风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会通过各种方法对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无论结果怎么样,卖方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一定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