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王晨光,山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0592(2015)04-103-02
1、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综述
(一)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历史沿革
1.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产生。证券集团诉讼规范是对集团诉讼规范的应用,用以应付证券市场上存在的证券违法行为。集团诉讼规范的最早起源是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英国衡平法院,即英国的“衡平法”,它是对当时英国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创立的“和平法令”的演变与进步。“和平法令”中规定,允许合规的诉讼提起者可以代表所有具备相同利害关系的原告向衡平法院提起诉讼,且无论被代表的适格原告是不是本人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判决结果都对其具备约束用途。
2.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进步。自“和平法令”创立后,世界各国纷纷开始效仿。集团诉讼规范在美国得以进步和健全,美联邦最高法院于1842年颁布的“联邦衡平规则”中沿袭了集团诉讼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在其中引入法律程序。美国的集团诉讼规范中使用了独特的“选择退出”规则,因其革新性的规范设计,容纳空间规模的当事人,可以在证券市场中为遭到侵害的海量小额多数权利人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权利救济。有效杜绝了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从而使得美国集团诉讼规范在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十分要紧有哪些用途。随着着经济的飞速发展,集团诉讼规范当今在商品责任、环境污染和证券投资者保护等等很多范围中广泛应用。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经过无数司法实践的检验,并进行了数次改革,使其最后成为对世界各国都具备深远影响的一项诉讼规范,也为当今解决证券市场中证券欺诈等不法行为导致的群体性纠纷提供了最合理、效果最好的救济渠道。
(二)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主要内容
1.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意思。学术界对于集团诉讼的概念较为一致,大家可以总结如下:集团诉讼是指在处在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以维护集团成员一同利益为主要目的,代表全体集团成员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其判决效力涉及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不只对直接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具备约束力,且无论被代表的个体本人是不是亲自参与诉讼活动,判决结果也对其具备适用效力。证券集团诉讼指的是,在股东的群体性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等证券违法行为发生后,其中的少数股东作为代表,为了部分群体或者全体股东的利益,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诉讼的结果对所有利益受损有关股东均具适用效力。
2.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特征。因为个人投资者的相对损失额非常小而单独起诉的本钱又非常高,大部分利益受损的单个投资者出于诉讼本钱的考虑一般都不会第一提起诉讼,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因其独具特点的规范设计,为这类状况提供了适当的解决方法。其特征如下:
(1)利益的间接达成性与诉讼中律师的主导性。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因为诉讼集体非常多人,因此一般情况下仅由少数代表人代表着整个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借以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反应诉讼集体每位成员的诉讼权利表达,其他成员实质上间接的参与了诉讼,并达成了自己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总是是律师成为诉讼中的主要角色,律师几乎代理了全部诉讼过程,从开始的案件诉讼成本的垫付一直到最后案件判决,在这样的情况下,证券集团诉讼的主导权会一直学会在办案律师手中。
(2)公告与和解环节具备要紧用途。在证券集团诉讼规范中一般使用的“明示退出”规则,使得在诉讼中集团诉讼的公告程序具备了特别的意义,由于公告程序可以保证所有集团成员都能自主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还可以充分反映其自己的诉讼倡导,都享有正当程序的保护。而学者们对于和解环节这部分内容在证券集团诉讼规范中的存废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因其证券集团诉讼高额的诉讼本钱和规范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原被告双方更想使用和解规范作为解决的方法之一。但和解环节在实践中可能到时诉讼滥用现象的发生,“专业原告”很多出现,挤占诉讼资源。某些律师遭到利益驱动,变身为一些不法行为人敲诈勒索大企业的诉讼工具,使得证券发行人等海量大型企业的利益受损。理性且正常的和解对于原被告双方与法院来讲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不只节省时间、节省开支、提升诉讼效率,而且腾空了很多的诉讼资源。所以笔者觉得在证券集团诉讼规范里合理保留和解环节还是有必要的。
2、证券集团诉讼规范拥有的优点和功能性剖析
(一)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优点
在普通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时,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优点有以下三项:
1.证券集团诉讼规范更利于对很多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更利于在诉讼上对其达成权利救济,为他们在诉讼上争取更多的权利。在证券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受害人的特征是量大额少,这也说明总是人均侵害赔偿额可能极少,但侵害赔偿总额却是巨大的。各国法律一般都规有定小额侵害诉讼的最低标准,广大单体中小投资者的受损额可能相对非常小,但单体起诉本钱却十分高,如此会使受侵害个人并没太大的动力去倡导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证券集团诉讼规范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拟制集团的方法,通过这种方法容纳很多中小投资者,帮助他们得到更多的权利救济。 2.产生规模诉讼效应。在证券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发现,诉讼双方常常是单个股东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双方实力悬殊,被侵害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形成庞大的证券诉讼集团会使双方之间的差异缩小,将双方拉回到平等地位,产生规模效应。同时通过进行提起集团诉讼的方法,也可有效地预防被告进行暗箱操作,不会让当事人被不正当的逐个击破。
3.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可以更有效地对证券市场上的不法行为依法进行规制,产生积极的社会正效应。因为证券集团诉讼容纳了很多的受害人,这类受害人需要的赔偿总额一般都十分巨大。如此会在一定量上增加券商从事违法行为的本钱,对证券发行人形成肯定的威慑用途。同时,证券集团诉讼规范也是一种监管证券市场的方法,运用得当的话可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进步。
(二)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主要功能
证券集团诉讼规范自其诞生以来被很多国家借鉴和应用,特别在美国发挥了巨大用途,成为美国的一项要紧的司法规范。其在主要功能有以下三点:
1.证券集团诉讼的要紧功能是损失弥补与惩罚功能。总是广大单体中小投资者的受损额可能相对非常小,但单体起诉本钱却特别高,受侵害人维权动力不足,所以遭受证券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受损额的特征是“总量大、人均少”。同时也可以对证券违法侵权的企业推行严厉惩罚。
2.监督功能。因为律师一般在证券集团诉讼中的具备主导性用途,这使得证券集团诉讼规范成为出证券监管机关机构以外的又一强有力的监管形式,使证券监管更有效。
3.教育预防功能。因为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存在,证券侵权企业的违法本钱高于其违法所得,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强有力的震慑了上市公司,对其进行了预防教育。
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因其自己没办法比拟的优势和功能,对于惩罚上市企业的证券造假行为,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方面发挥了重大用途。
3、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在国内的应用
(一)国内能否参考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规范
就现在中国的代表人诉讼规范在证券侵权范围的实践,代表人诉讼规范非常难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现行代表人诉讼规范的不足主要体目前以下两方面:
1.因为人数的不确定性,法院一般会根据“内部公告”“暂不受理”等办法受理以代表人提起诉讼的方法,或直接裁定不予受理,这样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改选单独诉讼或一同诉讼等形式发起诉讼。
2.在国内证券集团诉讼中,代表人作为原告一般数目较大且处于弱势地位,原告中一部分有关权利人形单影只,实力有限,他们不只要考虑到诉讼过程的繁冗困难,还要面临庭外来自政府机关和大企业的不小重压,因此不少有关权利人会选择干脆舍弃起诉。
所以,引进证券集团诉讼规范来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很有必要的,但任何一项司法规范都要与其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因为美国和中国的经济情况不同,完全移植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规范是不可取的,那样引进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度是大家应该考虑的问题。
(二)健全国内证券诉讼规范的建议
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证明可以有效解决不少证券市场中的纠纷,因此它对国内最具备参考意义。在健全国内证券诉讼规范时,应当结合国内的实质状况,同时参照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的有关规定,最后在国内现有些法律框架内对代表人诉讼规范进一步健全。其中的选择退出规则与代表人选择的默示授权规范两点值得重点借鉴。
1.选择退出规则。选择退出规则在美国的集团诉讼规范中的指的是:在集团诉讼中,需要法院出于保护集团成员诉讼权利的考虑,告知集体成员若其并不期望被包含在集团诉讼当中,应该向法院提交一份表明可以自己真实意愿的书面证明,将自己独立在集体诉讼以外,使得集团诉讼的结果对自己不拥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不提供退出证明,在法律上则会自动被觉得是集团成员之一,遭到诉讼结果效力的约束。
2.代表人选择的默示授权。大家现行的代表人规范中规定代表人应由继承成员一同选举产生,也就是代表人须获得明示授权,很多被侵权受害人的建议没办法一致时,当事人内部间会有新的矛盾出现,不利于内部团结和诉讼获胜。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实行的证券集团诉讼规范中代表人选择的默示授权这项规定更能发挥用途,可以更好维护集团成员的利益。所以将代表人选择的默示授权融入进国内代表人规范中是代表人规范改革中的重点一步。
总之,中国的代表人诉讼规范和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各有我们的优势和缺点,大家应理性看待这两种诉讼规范,不可以盲目的全盘引进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规范。大家应该在中国经济进步的基础上,对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规范维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态度,适当的改革和健全国内的诉讼代表人规范,以保护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