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建设

点击数:130 | 发布时间:2025-08-19 | 来源:www.cqgfkp.com

    论文摘要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切需要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规范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国内现在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打造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国内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非常低。因此,要打造一套健全的符合国内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大家持续的去努力,持续的去尝试,持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国内的国情出发,探讨国内应当怎么样越来越的打造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

    关键字: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 言

    在国内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进步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的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要紧特点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方法,其他各种方法也都需要纳入法治的范围,并需要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如此,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势必是法治经济,大家需要尽快打造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

    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目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方位规范,即所有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可以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其次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势必要追求我们的经济利益,那样,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角逐方法,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很难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海量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类规则都要使用方法律方法加以规定。由于法律方法具备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与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角逐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角逐。公平角逐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自由交换,产品就非常难流通;生产再多的商品,不可以达成等价交换,就不可以达成其内在价值和获得收益,生产者就没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产品生产者需要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角逐,就需要法律保障。同样,买家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肯定的立法程序使用方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每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用途的一般规律。这类规律一旦为大家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使用方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备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规范的本质特点,体现肯定历史时期社会规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需要使用方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办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假如没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与其他权利就没办法达成,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如果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点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打造经济关系和达成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不同。
    (六)市场经济的角逐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角逐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角逐就没市场经济。通过角逐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角逐需要是公平合法的角逐,不然,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由于在角逐过程中,在些角逐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方法,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不真实广告、窃取其他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势必妨碍市场角逐的正常运行。好似球赛一样,球员需要根据肯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规则,比赛就没办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角逐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到今天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假如没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首要条件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需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需要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其次也需要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需要有统一的调整方法和相应的规则。要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需要根据现代法制的需要,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要
    国内现在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达成目的,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打造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国内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非常低。只有大力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大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大经济立法的目的,是打造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
    大力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造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赖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进步与变革。法制建设需要以解放和进步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社会全方位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致使国内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节奏的主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在进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导致巨大的冲击和风险。假如立法没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点。这就是:打造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含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角逐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点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大家需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建设节奏,尽快越来越建设和健全国内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

    3、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需要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规范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打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基本规范。
    1、市场主体资格规范。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最重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类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可以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类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行政依据,没有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别人的角逐。这与计划经济法律规范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角逐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规范。社会主义市场不只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我们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含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规范。这与计划经济法律规范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同。
    3、维护合同自由规范。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人均不可以将我们的意志强加于别人。鼓吹自由放纵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觉得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度的国家干涉和宏观调控基本规范,以预防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致使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规范下国家全方位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健全的社会保障规范。这是由于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角逐是残酷的。对于那些角逐中的失败者特别是劳动者,与不具备角逐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倡导进入市场公平角逐,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规范下国家包揽所有,社会保障尚不健全的情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由于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进步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第一需要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国内现时的市场情况不符合统一性需要,各区域有各区域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很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手段和打折手段。这种全国市场让人为肢解分割的状况是多种缘由导致的。但不论何种缘由,到了现在,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现在的情况是市场参加者特别是国有企业遭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目前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假如不改革原有些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达成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其次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可以取消,但应当维持在与国家适度干涉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拟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所有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角逐。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角逐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角逐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角逐。因此,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致力于抑制垄断,保持市场的角逐性。没角逐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关键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打造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需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规范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总结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产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备十分关键的意义。国内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因为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规范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需要。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贯彻对所有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规范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角逐原则。公平角逐既是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所有角逐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角逐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日常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所有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需要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角逐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首要条件下,去追求我们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觉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角逐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其次是广大买家、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易受伤,成为牺牲者。这就需要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需要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买家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范围,一直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避免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仗势欺人、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所有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能授与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发布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能有溯及力。

    4、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需要的法律规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需要有完善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需要的法律规范。由于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进步。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完善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主要应该包含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拟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国内已于1986年拟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进步的需要,但缺少应有些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拟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进步市场经济的首要条件性法律。实践证明,假如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规范不完善,财产关系不清楚、不稳定,就非常难鼓励大家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国内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越来越打造起了我们的物权法律规范,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大家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拟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私法范畴,国内彩民商合一原则,不拟定商法典。而是主要拟定包含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关键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买卖活动的支付、筹资方法,确立降低风险的渠道,拟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拟定是国内企业规范的一个飞跃,越来越根据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越来越根据公司法将现有些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打造现代企业规范,搞活国有企业的期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要紧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大家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更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可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涉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只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打造,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大家的政权。为使国内经济越来越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获得较高规模效益,在拟定反垄断法时必须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适当的集中必须要允许,有关限制角逐的允许条约,限制角逐的排除条约需要精心拟定,使之合乎国内国情,有利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譬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种法律国内不是多而是相当缺少,以致需要采取手段时常常缺少法律依据。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考试人事网(https://www.bzgdwl.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考试人事网微博

  • 中国考试人事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