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的无因性与国内票据法的健全

点击数:997 | 发布时间:2025-08-03 | 来源:www.pienre.com

    票据被叫做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产品经济进步中所发挥有哪些用途,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票据无因性是票据规范进步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势必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常见承认的票据法上的要紧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理应为国内票据法采纳。

    票据; 票据无因性; 票据流通; 立法健全。

    票据是产品经济的产物,伴随产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公司一块被叫做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商技术不断革新,但仍然没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规范的生命力,在于它不只具备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备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筹资功能等。票据在产品经济进步中所发挥有哪些用途,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规范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规范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常见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拟定于市场经济进步初期的国内《票据法》,也在一定量上关注到票据无因性原则。然而,特殊的立法环境下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取舍上难免产生动摇。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分析,指出国内《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有关的健全手段。

    1、票据无因性的起源。

    票据是产品经济进步到一定量的产物,它伴随产品经济的渐渐兴盛而进步。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非从票据一产生就有些,而是伴随产品经济的不断进步而产生和进步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缘由的。票据的无因性起来自于产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 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最早的现代意义票据产生于 12 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因为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买卖。于是,产生了刚开始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他们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买卖。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创造了背书出售票据的方法。背书规范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备里程碑的意义。它不止是票据权利出售的一种方法,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票据流通在拥有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如此一个法律难点,即票据出售将来,其后手是不是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缺陷。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叫人须继受债权出售人的权利缺陷。依此办理,伴随票据出售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渐渐加强,大家对支付方法或贸易媒介工具的需要是安全和飞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强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
    19 世纪以前,法国工业革命尚未充分进行,大规模的产品生产和交换极少出现,这种时候,票据关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响过大,拟定于 1807 年的法国商法典的特征之一便是否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但伴随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产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个时候一桩买卖总是涉及海量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离别,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达成。鉴于此,大家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协议,即票据出售后的善意后手,不同意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德国票据法于 1871 年公布推行,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与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己后来也于 1935 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规范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买卖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出售而具备了流通性,进一步进步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2、票据无因性的意思。

    票据的无因性,现在还没较为明确的概念,但各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日本学者龙田节觉得,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己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缘由的法律行为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便交易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国内台湾学者梁宇贤觉得: “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不明示其缘由所在而倡导享有证券商之权利之谓也。票据如已拥有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缘由怎么样,在所不问。”学者王小能觉得: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假如拥有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是什么原因,在所不问。”以上论述虽然表达方法不同,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究其根本,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括缘由关系的具体内容,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肯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外在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拥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是什么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不是有效。

    国内票据理论觉得,票据的无因性一直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质状况,取决于经济进步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情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从实质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势必适得其反。由于票据债权和缘由债权虽然是两个不一样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两种不一样的权利,基础缘由关系所生的抗辩仅应附随于缘由债权,但两者的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仍然是密切联系的,即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无因性,当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关系也就无效了。

    3、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达成了票据的信用性,提升了大家用和同意票据的信心,从而加快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现出好的流通性。美国学者诺顿觉得,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中心议题。因此,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意味着捍卫票据的存在。

    大家不应当顾虑坚持票据无因性会带来更多的违法犯罪,从而有碍于票据的流通。事实上,作为设权证券的票据创设的是正当权利; 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达成的是流通信用和买卖安全; 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票据哪个持有票据哪个倡导票据权利。可以说,票据关系与发行、出售票据是什么原因关系相离别,才真的达成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 有了票据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日常不止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

    2、促进市场经济进步。

    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打造和健全票据法,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飞速发展。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首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票据法规范是一项要紧的市场规制法,有益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利,有益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益于推行责任追究。而上述三者正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秘籍”,即市场经济的三个先决条件( 一说利益的驱动、法治与公正) 。需要指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与民商法有关合同的规定等在着眼点和立足点上是不一样的,前者更多用强制性规范,后者任意性规范偏多,亦即前者的公法原因多于后者,此种情形下“量变引起质变”的后果,使票据法成为与民商法离别的经济法当无疑问。

    除此之外,票据的功能包含汇兑、支付、结算、筹资、信用等,可以强有力地为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桥梁,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达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步。

    4、国内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近况及健全手段。

    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看法。

    国内学者常见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一样的理解,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以王小能教授等为代表。觉得票据是不是有效一律不受基础缘由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倡导票据关系有效。不过持票人能否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获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怎么样。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以谢怀栻先生等为代表。觉得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假如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

    2、国内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

    1995 年国内颁布了《中国票据法》。这部法律在拟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并在有关规则中予以体现。但,因为当时国内市场经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诚实信用程度较低,欺诈行为较多,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采纳上处于一种小心和不确定的立场,《票据法》第 10 条第 1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获得和出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真实的买卖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 21 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需要与付款人具备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备支付汇票金额的靠谱资金来源。不能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 74 条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需要具备支付本票金额的靠谱资金来源。”这类条文在签发票据、获得票据、出售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缘由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价票据的信用程度,进而妨碍票据的流通。

    3、关于健全国内票据立法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国内如今的《票据法》不可以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进步,甚至会对经济进步导致妨碍,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的健全国内有关票据法律规范。笔者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国内《票据法》进行修订。第一,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将票据关系和缘由关系不加区别的立法模式已紧急妨碍了票据市场的进步,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票据市场的迅猛进步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需要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缘由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离别,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没缘由关系或缘由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同时,废止《票据法》中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背的条约,增加和修改《票据法》

    的具体条约,在《票据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状况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同时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给票据“有因性”留下一些规范空间,力争做到不只维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据权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5、结语。

    票据是产品经济的产物,伴随产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商技术不断革新,但仍然没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在产品经济进步中所发挥有哪些用途,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规范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规范进行立法的过程中,常见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大家完全有理由相信,只须大家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国内票据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考虑,并对国内《票据法》进行当令修订,一部合适中国国情、具备中国特点的《票据法》势必成为国内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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