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投资准则成本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企业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近些年来国内证券市场的进步为企业创造了好的投资途径和投资环境,同时,税法也对企业投资所得提出了纳税上的需要。为了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有关信息的披露,国内财政部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了一项具领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并在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实行;在推行了两年后,2001年1月18日依据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其中一些方面作了修订,经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公司实行。该项准则对于规范投资业务的核算起到了十分关键的用途,但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准则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分析。
1、关于投资本钱的确定
投资准则中规定:“初始投资本钱是指获得投资时实质支付的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有关成本。但实质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上述规定对于股票投资的核算与在发行日和付息日购进的债券不会出现那些问题,但对于发行日后至到期近日这期间购进的债券的核算就会出现问题,请看以下的例子。
例:某公司2001年6月1日以银行存款525000元购入A公司当年1月1日发行的面值为500000元的三年期公司债券,该债券年利率为12%,每年1月1日与7月1日各付息一次。
上例若按上述投资准则规定相应的账务处置为:
1.假设为短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短期投资—债券投资5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2.假设为长期投资,则应作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上述处置从投资准则字面剖析,应是无可争议的,但笔者觉得这种处置办法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括的利息25000元,在一个月后(2001年7月1日)就能收回,其本质上是应收利息流动资产,却计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账户与其他手续费、溢折价等项目相混淆,其理由不外乎是遭到利息按期计算的外在法律形式影响的结果。此种做法对于短期投资还有的道理,由于短期投资未必持有到期,大概在2001年7月1近日就出售收回投资了,所以这25000元大概不是以利息的形式收回的。但对于长期投资而言上述处置办法显然不太合理因此,笔者觉得在购买长期债券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500000
应收利息25000
贷:银行存款525000
依据以上剖析,“投资准则”中关于初始投资本钱确定的表述应更正为:“初始投资本钱是指获得投资时实质支付的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有关成本。但实质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如此,使债券的应收利息,服从其经济实质,而不以是不是到付息期的外在形式为标志,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关于长期债券投资有关成本的核算
所谓有关成本指的是进行投资时所要交纳的税金及手续费等,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的债券成本的会计处置的表述为“债券投资本钱中包括的有关成本,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有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以上表述笔者觉得不够明确,其中的“计入损益”具体指的是什么损益科目准则没指明。而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中明确规定长期债券投资“如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有关成本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成本,不计入初始投资本钱”。那样,损益科目是不是就是“财务成本”呢?笔者觉得这里存在着一些矛盾,这类矛盾主要体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务成本科目在新规范中规定的核算范围是“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成本”。而投资行为是是生产经营以外的业务,为其所发生的有关成本显然不是财务成本的核算范围,计入财务成本势必会虚减营业收益。
第二,在新规范中对于金额较大的长期债券有关成本规定在债券获得时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债券成本)”明细科目中,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滩销,计入损益。这里,利息与溢折价的摊销都是计入投资收益项目,债券有关成本从本质上像溢折价,理应也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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