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环境下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和对策

点击数:363 | 发布时间:2025-08-13 | 来源:www.hjzkw.com

    音乐自诞生以来就以其独特的魔力取得了大家的喜爱,互联网音乐是音乐作品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网等方法传播,以网络自有些资源共享、实时交互与超越时间空间等特征对音乐产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它一方面促进音乐文化传播,其次也促进了音乐版权规范改革,形成了数字化音乐作品独特的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近年来,伴随网络和移动终端技术的飞速进步,国内互联网音乐飞速进步,已经逐步取代传统音乐传播模式,成为音乐传播的主要渠道。但同时,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逐步凸显,成为制约互联网音乐产业进步的瓶颈。怎么样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克服互联网技术进步带来的问题,充分发挥出音乐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达成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进步成为现在面临的难点之一。

    1、?W络音乐进步近况

    音乐产业作为三大文化产业之一,已经成为国民经济要紧的组成部分。在全球实体唱片行业呈现不断下滑趋势的同时,与网络相结合的互联网音乐产业正在如火如荼,互联网用户持续增长。互联网音乐只所以飞速发展,一方面因为互联网科技进步,通过互联网终端和移动互联获得音乐更为便捷,且价格大大减少。其次,音乐文件尺寸、文件种类适于网络交流和传播,二者结合十分自然,且网络作为一种传播媒介,为互联网音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一)传播形态数字化

    数字化商品是指信息、计算机软件、视听娱乐商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互联网转输的商品或劳务。早期,乐谱是音乐作品的主要载体,音乐作品的商业模式与出版业趋同,后来伴随录音和广播技术的运用,音乐作品的传播方法从单纯的乐谱扩展到了黑胶唱片、磁带、CVD、DVD等各类录音作品载体。而到了互联网年代,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呈现数字化商品的特征,将音乐作品以数字化形式表达,这一改变可突破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可进行更便捷的传播和交流,达成了音乐作品的可移动性。

    (二)商品信息碎片化

    在传统的音乐产业链中,因为遭到销售途径的限制,音乐作品创作之后,版权人总是需要依靠中间商进行商品发行,中间商从中收取部分收益。但网络音乐进步的过程是一个去中心化的过程,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创作完成之后可自行在互联网上上传和推荐,如此就打破了传统音乐作品单向性传播模式,达成了从信息集成化向信息碎片化的转变,即音乐商品的碎片化。

    (三)传播路径平台化

    互联网科技进步在改变音乐作品的传播形式和商品形态的同时,也改变着传统的商业模式,音乐传播路径平台化成为音乐产业的主流,譬如QQ音乐、酷狗、酷我等音乐传播平台。伴随网络技术的进步,各大音乐平台网站还相继推出了移动终端业务,用户仅需在移动终端上安装一个推广客户端,就能搜索到大量音乐,并可同步显示歌词或mv,顾客仅需进行简单的珍藏或者下载操作,就可在自己喜欢的时间、地址进行音乐赏析。

    2、互联网音乐进步中存在的问题

    但基于互联网音乐飞速发展、受众海量的特征,虽然互联网音乐整体市场情况虽趋于好转,依旧面临着很多挑战,比如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问题、互联网环境对音乐产业链的改变,互联网音乐市场的勉励不足等。

    (一)版权侵权问题突显

    版权(copyright)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些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也称为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与科学范围独创性的智商劳动成就,是常识产权的一种。在网络音乐飞速发展的同时,侵权问题也日益突显,成为不可忽略的话题。尤其是比较紧急的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版权热门问题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音乐版权方面的收益仅占整个产业的10%。而在欧美、日韩等国家音乐版权的收益占整个音乐产业的70%~90%,差距较大。现在国内网络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含以下两点:一是互联网音乐服务商之间的恶性讼争不断升级,致使互联网音乐秩序失衡。据粗略统计,现在没一家互联网音乐服务商没有版权问题,只不过问题的紧急程度不同,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均涉及大大小小的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二是以独家版权形式用互联网音乐作品,不利于互联网音乐产业的长期健康进步。缘由为主要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竞相购买独家版权,致使独家版权价格翻倍上涨,互联网音乐服务商之间的转授权谈判困难且成交量小,较大的增加了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的资金重压,也影响到有序的互联网音乐商业模式形成,并且不利于出色音乐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交流。

    (二)维权本钱高诉讼赔偿低

    从现在的数字版权保护来看,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有所提升,但与版权保护意识提高相比,目前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常见面临着维权本钱高、诉讼赔偿低的突出问题。依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在裁定赔偿时会考虑三个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损失,二是侵权所得,三是在前两项均没办法证明的状况下,法律规定的最高50万元的法定赔偿。在互联网音乐诉讼中,法院在认定版权人的赔偿标按时,一般需要参照音乐作品的传播流转量,但权利人非常难统计到准确的传播量,致使在司法案例中常出现权利人倡导的经济赔偿与法院实质判决的经济赔偿有较大落差的现象。

    3、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的建议建议

    网络音乐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保护,健全有关规范、加强版权保护、达成利益平衡是互联网音乐产业健康进步的要紧首要条件。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网络音乐版权保护新规以来,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已有明显好转,下一步要就加强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力度,打造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构建严格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和利益平衡共享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力度

    音乐作品数目巨大,权利情况复杂,版权秩序混乱,从实质状况看不可能简单照搬对视频网站的版网站权重点监管方法。建议国家版权局要充分考量互联网音乐产业链上的每个环节,积极平衡各方利益,从多个角度采取有效手段,既要有效维护互联网音乐版权秩序,还要打造好的互联网音乐版权生态,推进国内互联网音乐产业的健康进步。同时,在加大对互联网音乐服务商的版网站权重点监管工作力度上,建议国家版权局在视频网站版网站权重点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革新监管方法,采取多项监管手段,推进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对传播音乐作品的版权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将传播音乐作品的主要互联网音乐服务商,包含网站和APP同时纳入版网站权重点监管范围,依据被监管的互联网音乐服务商报送的获得授权信息,形成音乐作品权利信息库、发布重点音乐作品预警名单等有关手段,预防侵权行为发生。

    (二)打造版权纠纷事前预警机制

    从以往的常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不难看出,音乐作品版权的事前预防保护所带来的成效要远远优于事后救济,在互联网经济年代最宝贵的是时间,互联网年代的传播速度可谓是争分夺秒。而在互联网音乐版权保护中,假如版权诉讼耗时过长,则权利人最后赢了官司,但对于市场传播方面也损失极其严重,达不到版权保护应有些成效。因此在侵权案件发生前,权利人提前运用技术方法应付可能发生的音乐版权纠纷才是可取之道。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发的互联网用音乐作品的处置系统,就将技术与“避风港原则”进行了完美融合。该处置系统通过对作品的全网监控,在发现侵权的同时就能自动通过邮件发出警告,在有效期内没进行合理处置的,协会便公告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公告+移除程序”,该项技术不只能迅速的解决侵权问题,同时还能准时的获得版权侵权证据,被很多国家觉得是治理互联网传播音乐作品的效果最好的方法。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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