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信仰是什么?一般觉得,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可,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门问题,特别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讲,法律信仰的重要程度更无可置疑。因此大家很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关键字] 法律信仰、法治、法律信仰缺失
1、法律信仰的重要程度
法律信仰是什么?一般觉得,它是指基于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可,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的守法的升华。法律信仰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热门问题,特别是对于强调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来讲,法律信仰的重要程度更无可置疑。因此大家很有必要详细的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倘若说,你作为一名游客,慕名来到白马寺,从外表看着,这座寺庙却找不到任何供你顶礼膜拜的神佛。此刻你会有哪些样的感受?大家目前也正面临着这种尴尬和困境,一方面很多的法律被批发出来,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法律殿堂日益恢弘,其次大家又面临着对法律神圣性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事实上,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健全并不是法律的达成,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况会转变为现实。一个社会假如没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样就是再多的再健全的法律规范也没办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就今天中国的法律运作近况而言,虽说,每一个公民都生活在法律之下,仍有一部分人漠视法律的存在,仍有非常大一部分人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现实日常更有不少现象值得大家深思:为何发生纠纷后大家怕打官司?为何到法院打官司没关系心里就没底?为何因为人为的原因干扰可能致使该赢的案子赢不了?为何官司打赢了,浪费时间费钱,然而却实行不了?为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在实践中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为何会有如此的民谣: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完善?
神圣的法律蒙上了耻辱,公平遭到了玷污,“社会大夫”成了抹杀公正的刽子手,社会对法律的不信赖加剧,法律条文还真的有什么用?法律还真的可以成为大家自觉的信仰吗?大家用什么方法来唤醒民众对法律的神圣信仰?这是大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先生告诉大家,“法律需要被信仰,不然它将形同虚设”。[1]对法律的信仰是一种内在的心理信念,这种内在的心理信念对法律权威的确立起着决定性有哪些用途。法律信仰的重要程度主要体目前:
1、法律本身蕴藏着一种理想,需要民众的认可和尊重。
法律不止是一种规范、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要紧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人类需要有我们的精神家园,人类需要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的找到了我们的根,并发挥用途。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进步的历史,没法律,人类就没办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没办法面对将来的世界。大家不难设想:假如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赖;假如大家体制的大厦不是打造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假如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假如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坚实的保护;假如大家只能靠乞求于长官的开恩或时尚于玩关系的话,那样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达成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与公民之间理想的状况,应该是一种血浓于水的亲情,而不应当是如油之于水一样的很难融合,法律与民众之间的油与水的紧张关系,使得中国法制现代化步履维艰。
2、由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达成法治的必然趋势。
法治需要相应的意识,而意识从消极服从到自觉信仰的提高才是法治化的动力源泉。法治过的形成并不可以仅仅以社会成员常见服从法律作为衡量标准,由于纯粹的赤裸裸的暴力威迫下也可形成广大民众对法律的遵守,比如封建专制规范下的民众因为对专制权力的畏惧而被迫服从法律就是鲜明的例证。可见,公众对法律的服从心态上讲应分为两类:第一中是外力强迫下的被动服从;第二种是打造在公众对法律的认可及信仰下的心甘情愿折服。法治的达成应以第二种作为基础。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的关系是如此的,即公众在对法律价值作出认可之后就会去服从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又满足了主体内心的需要从而在主体内心中产生了对法律的信仰,相应的法律信仰一旦生成又会促进主体愈加自感觉服从法律,爱惜法律。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只有在遭到信赖并且因而并不需要强制力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靠警察。”[2]法治的达成,不只寄托在社会成员普通服从法律的基础上,而是打造在大家对法的信仰的理念之上。惟有这样,法治才大概最后获得大家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法治现代化才能成现实。因此可以说,从服从法律到信仰法律是达成法治的必然走向。
3、法律信仰是法律获得权威性的根源。
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形成所依靠的是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感情,它不是靠严刑峻法下社会成员初于畏惧法律而被动的服从法律来完成,而是寄期望于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一类型似于宗教般的情怀。只有在这种信仰中,大家对法的信赖、尊重之情才会被激起,法律的至上性和最高权威性也才可能得以真的的确立和保持。试想在一个视法律为无物,目中没办法,每人“放荡形骸”的社会中,专制横行,公平和正义从何说起?任性妄为,有法也无天,这种状况下奢谈法治有什么意义?
2、法律信仰缺失是什么原因
当代中国公众对法律缺少信仰,主要与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政治文化、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很多原因有关。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原因没使大家产生信仰法律的内在基因,相反伦理道德却成为大家推崇的对象。
中国传统社会是打造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大家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面纱中生活,社会秩序游离于法律以外,靠血缘、亲缘关系结成。在中国,普通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保持,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替代法治。正因这样,大家更倾向于伦理亲情,对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做法避而远之,相伴而生的则是大家排斥法律,厌恶法律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些至上性与权威性。在如此情形下对法的信仰便无从谈起。另外,在传统中国法文化中,德礼与刑罚存在二无对立,大家尚德而远刑,再加以“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宋代著名的大才子苏东坡念书无数,样样精通,可谓满肚子的诗书经纶,然而他却有一句诗是如此说的:“念书万卷不读律”,就是说读什么都可以,就算是下起雨关起门来读禁书都可以,就是千万千万不要读法律,由于“刑乃不详之器”。[3]
正是由于这种传统使得民众对法产生畏惧、恐怖、将它同残忍的刑罚联系起来,自然而然的在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从而使法律信仰丧失了刚开始的动力支撑,社会公众轻视排斥法律的心理使得社会纠纷不是诉诸法律而是使用非法律的方法,譬如复仇来解决。相应的在成员中导致了“贱讼”、“耻讼”的心态,使大家视诉讼为不祥,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鄙视法律、轻视法律、漠视法学也就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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