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理论界、专家、学者就目前国内的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的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觉得,国内以前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文书的现象虽得到非常大改观,但仍存在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不规范、不充分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包含其中的说理需要进行强制性的规定。针对个别法院对裁判文书的论理不够看重,尤其是对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中以偏概全,说理含糊不清,笼统概述,不可以做到以理服人,论证与说理不足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公信力等问题。笔者依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中的有关问题谈一管之见。
1、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源自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法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因为法院审判常常遭到各种原因的干扰和绝大部分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知道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获得公信力的最好渠道就是公开我们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依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升刑事裁判文书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升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建议的综合体现。在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的首要条件下达成判决与公众建议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有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合理,从而同意判决内容,对进一步提升公民法律常识和法制教育起到积极有哪些用途。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容易把握。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只有很多法外原因渗透,还面临着价值判断的挑战。法官在对抗的当事人之间对裁判的论证尤为必要。假如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充分,依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会自动舍弃狡辩,认罪、服判,也可防止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真的达到挽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促进法官司法实务水平提升,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普及公民法律常识的首要条件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持续的提升。社会对职业性法官的呼声愈加强烈,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社会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所以,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要紧标志,法官司法实务水平的提升反映在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中极为要紧。真的将裁判文书提升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备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而且具备研究、推理、剖析、判断、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要具备演绎、总结、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所审结的案件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法,论证讲理的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示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叫人信服、公正、具备司法权威的裁判文书,才能提升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真的达成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2、怎么样对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论证
裁判文书论证的首要条件不能离开审判活动,法院只有依法对个案进行审判将来才能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1、审判活动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要尽量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要根据庭审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依据来制作裁判文书。它除去在文书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论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外,在内容上应当全方位反映庭审活动。现在,有个别裁判文书强调要张扬法官的个性,脱离样式的规定任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混同于写作学术论文,追求长篇大论式的风格;有些根本就不进行论证、说理,过于简单化,不区别个案事实情节,以至于裁判文书任意制作,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裁判文书的制作必须要依据个案状况,该长则长,该短则短,而且能短则短,长短相宜。
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方位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建议。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多数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采集了很多有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在列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方法、行为、目的和在犯罪中有哪些用途综合叙述,并简要列举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和适使用方法律,请求事情等,预防出现照抄起诉书全文,不进行总结叙述的作法;对于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建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看法全方位客观的反映,综合辩护的主要论点及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具体剖析、列举,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法,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
3、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的基础。制作刑事判决书,第一要把事实叙述了解。要对查明事实进行总结性论证,要层次了解,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址,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方法,推行行为的过程、风险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一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一同的犯罪行为,再按最重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每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是不是拥有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定性处置的各种情节,把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充分依据和理由。案件事实未经法庭调查的,没证据证实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认定事实上不可以采纳。
4、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首要条件,应该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剖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首要条件,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可能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字及所证明的事情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字及所证明的事情,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办法总结引用,应当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要预防并杜绝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切忌说空话、套话,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又不失证据的原意,全方位反映案件的真实状况。
5、证据要尽量写得明确、具体。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具体剖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裁判文书要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一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剖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争议的证据,在控辩倡导中可不予叙述,以防止非必须的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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