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9082(2017)10-0-03
中小学学校事故是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父母深感头疼的问题,近年来这种事故有增无减。因为中小学学生年龄和其行为能力的特征与有关法律的缺少致使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赔偿纠纷不断。国内现在学校事故中常常出现学校一直设法摆脱责任,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学生总是得不到应有些赔偿,学生父母不满处置结果、不能不采取极端手段的状况。关于国内中小学学校事故的研究一直层出不穷、角度各异:有些从法律责任的角度予以剖析,有些以加大预防、安全教育为出发点进行探讨,有些拿国内和海外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剖析等。该研究综述主要对知网上近几年发表的有关学校事故的文献做一比较、分类、整理与剖析,旨在弄了解国内学校事故研究的近况,包含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从而为下面的研究明确研究方向,争取在别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革新。
1、研究的基本情况
上图是中国知网刊登的关于学校事故研究文献的年度数目统计图。总体来讲,自21世纪以来,关于学校事故的研究不在少数。
21世纪初的四年内一直处于增长状况,在2001至2002年间出现了一次较大的跳跃,在02年、03年间达到最高峰。03年后关于学校事故的研究数目呈降低趋势,但在08年再度出现小高峰。近年来有关文献的数目有所降低,但仍有学者关注着学校事故这一老生常谈、到今天未被非常不错解决的问题。经整理发现,以往的文献主要围绕六个主题对学校事故予以研究:一是涵义及种类研究,二是法律关系研究,三是归责原则研究,四是预防与处置研究,五是赔偿规范研究,六是校方抗辩事由研究。下面,笔者将把文献分为这六类进行系统介绍。
2、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1.涵义及种类研究
从接触到的有关材料和案件中发现,关于学校在校发生伤亡事故的叫法不少,诸如“校园事故”、“学买卖外伤亡事故”、“学生伤亡事故”、“学校事故”等。前三种叫法都有肯定的缺点,要么界定过宽,要么界定过窄,且涵义不便确定,大家倡导用“学校事故”。依据国内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方法》(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第2条的规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推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与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虽然《方法》对“学校事故”做出基本讲解,但“学校事故”一直缺少法律范畴的概念。因此,关于“学校事故”的定义范畴、类别划分 、法律构成与特点剖析,现在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但尚无完全统一的界定,社会上的认识也各异:
1.有人将学校事故理解为学生上学将来尚未回家以前发生的各种伤亡事故;2.有人觉得是学生在校期间遭到的人身伤害事故;3.也有人倡导是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活动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如《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刘士国,2009),又如《关于学校事故的法律考虑》(徐统仁、张永清,2001);4.还有人觉得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比较具备学术权威和代表性的是劳凯声与褚宏启两位教授的概念,他们一个从广义层面,一个从狭义层面对学校事故予以解释。劳凯声2000年发表的《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中依据学校事故的产生将它分为两类:一类是意料之外事故。这种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不是因为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更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在这种事故中,因为当事人对意料之外事件的发生并无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就不拥有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是过错事故。这种事故一般是指因为一方当事人(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致使另一当事人(学生)人身侵害后果的事件。与意料之外事故不一样的是,违法行为是这种事故的必要条件。劳凯声教授在2004年发表的《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一文中进而对学校事故予以界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本文简称学校事故。学校事故作为一个全名定义,应包含学生在校期间遭到的所有人身伤害事件。但依据学校事故发生缘由的不同,大家可以把学校事故分为意料之外事故和过错事故两类。”而北京师范大学的另一位教授褚宏启却将学校事故概念为“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致使的人身伤害事故”。他觉得,具体而言学校事故具备以下若干特点:
1.学校事故产生于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行为;2.学校事故的范围不止限于学生;3.致使学校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具备多样性;4.导致人身伤害是构成学校事故的必要条件。他将学校事故依据不同缘由分为十类:
1.学校管理不严导致的事故,2.因学校建筑物存在水平问题导致的事故,3.因学校设施设施陈旧导致的事故,4.体育课和运动会上出现的事故,5.上文化课和实验课时出现的事故,6.劳动和卫生扫除时出现的事故,7.学生之间在校自由活动时间和课外活动时间出现的事故,8.因事物中毒导致的事故,9.因校内汽车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10.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事故。
总言之,可以一定的是,学校事故是发生于在校期间或学校于校外组织教学活动期间,与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密切有关而产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至于过错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学校人身伤亡事件是不是是学校事故,这其实涉及到学校事故的广义与狭义定义。现在更多的是将学校事故视为未预见或者已预见而经信可以防止所致使的意料之外伤亡事件,也就是说,大家所提的学校事故一般为狭义的学校事故。 2.法律关系研究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13日)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方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那样,学校在学校事故中具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少文献对于学校事故中的法律理论问题和归责原则进行了剖析。不同文献中,研究者对于学校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有着不一样的怎么看。关于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争论现在主要集中于学校是不是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这一问题上,学术界的看法可概括如下:
2.1存在监护关系:一些学者觉得,学校虽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当学生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时,也就将监护权职责委托给了学校,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委托监护关系。也有些学者直接把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一种,觉得学校应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等等。这类看法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1)监护关系说;(2)委托监护关系说;(3)监护权转移说;(4)部分监护权转移说;(5)合同监护关系说;(6)特别权力关系说;(7)契约关系说。这类看法虽然形势有所不同,但却都觉得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2.2没有监护关系:而另一些学者则觉得,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任何形式的监护人,觉得学校虽然具备监护人或代理监护人有哪些用途,但从国内民法有关监护规范的规定来看,学校并不具备对未成年学生完全的监护地位。
2.3特殊法律关系:但也不乏有别于以上两种的第三种思路。比如劳凯声教授在2004年发表的《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中就谈到,学校与学生其实构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的人身而言,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一样的监护权,即私法上的监护权和公法上的监护权。再如,《论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两层性》(2001)的作者曲正伟觉得,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性质在现实“实然”的层面上应确觉得一种委托监护责任,以切实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利益;而在“应然”层面上,应伴随学校主体的自我生成,渐渐承担因在实践教育契约合同关系过程中的过错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总言之,在学校与学生的法律?P系这一问题上,虽然不同学者发表了不同怎么看,但法律层面上对此问题到今天没明确的界定,法律关系的探讨仍在继续。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方法》第7条规定: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同意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以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监督、管理、保护是学校需要履行的法概念务而不是监护义务。
3.归责原则研究
之所以要厘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由于此问题与归责原则密切有关,与学校、教师的职责有关。归责原则,即指承担法律责任所依据的规范和准则,一般觉得对学校事故的处置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关学校事故中归责原则的剖析可概况如下:
3.1有从法律条文角度来阐释学校事故中四种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如《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劳凯声,2000),《浅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责任归责原则》(马华芳,2008)。劳凯声在《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一文中对于学校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做出剖析,重点阐释了什么是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学校事故的免责条件。劳凯声在文中强调了学校事故的侵权责任一般应该拥有的五大特点,其中第一条特点是“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依据民法规定,在当事人都没过错的状况下,可以参考实质状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学校事故的规则也存在着公平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劳凯声还觉得,依据《侵权责任法》(2009)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受伤,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相应地,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民事举证责任。假如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并确认其应负民事责任。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针对被侵害主体的特殊性,通过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给予特殊的权利保障,以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不可以证明他们的过错而没办法获得赔偿的状况。
3.2有详细介绍某一种归责原则在学校事故中应用的。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处置学校事故中的应用》(崔岳,2010)。崔岳觉得,在处置学校事故中,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具备积极意义。但考虑到学校的实质和特殊状况,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学校事故归责原则之一不应被过分强调,宜在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首要条件下,有条件地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要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可以考虑实行赔偿责任社会化、划清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用的年龄界限与充分考虑监护人责任几个方面。
3.3也有对学校事故中归责原则特点进行剖析的。如《论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点》(郭凯,2005)。郭凯在文中指出,学校事故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特点主要表目前五个方面:(1)学校事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一同过错中一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3)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其赔偿范围有肯定的影响;(5)行为人只对我们的行为过错负责,而不对第三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负责。
3.4还有对四种归责原则在学校事故中的应用进行深思与批判的。比如,郭勇、吴建成在《关于中小学学校事故的考虑》(2004)中表示,“在学校没过错、过失责任时,依据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学校承担责任是现在学校都很难同意的,无论在那种情况下,只须学生遭到了伤害,学校都难逃责任,这对于学校而言在财力上是很难承受的,也是不公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一对矛盾,因此,我感觉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作为处置学校事故的一般原则。” 总之,从以往对中小学事故中归责原则的研究剖析来看,尚存争议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中的应用是不是合理与适合。
4.预防与处置研究
有关学校事故预防与处置的文献不乏其数,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剖析:
4.1比较研究,通过探究他国的学校事故处置来为国内学校事故处置提出一些考虑。如《韩国学校事故处置探析――以韩国汉城学校安全协议会为例》(柳京淑,2005)。《韩国学校事故处置探析》一文对于国内学校事故处置的借鉴意义在于韩国学校都设有学校安全协议会。
4.2探讨学校事故的处置原则。如《校园安全:学校事故与处置原则》(兰天,2016)。此文建议在处置学校事故时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综合治理原则、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原则等。
4.3依据学校事故的不同分类对其进行处置方法上的探讨。如《学校事故的分类及其处置》(褚宏启,2000)。褚宏启觉得,学校里会发生很多人身伤害事件,应依据事故的分类采取不一样的处置方法。
4.4论述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如《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甘璐,2011),又如《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研究》(廖文芳,2008)。甘璐的《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是对事故处置程序进行了概述,而廖文芳的《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研究》是依据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不同来探讨几种不一样的处置方法。
4.5对预防与处置的具体手段进行讲解。如《学校事故应对演练的策划与推行》(尹晓敏)。尹晓敏《学校事故应对眼帘的策划与推行》对于学校事故避免的三种演练方法――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方位演练逐一阐释,并对学校事故应对演练的推行步骤做出具体剖析。
总言之,关于学校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研究上,角度各异,都具备较强的实践官方报价值。
5.赔偿规范研究
有关学校事故赔偿规范的研究也不在少数。在笔者所查阅的文献中,主要分为两类:
5.1通过介绍海外学校事故的赔偿规范给国内予以启示。比如《韩国学校事故处置探析――以韩国汉城学校安全协议会为例》(柳京淑,2005)着力讲解了学校安全协议会的赔偿过程和用途,包含:赔偿委员会的构成和用途,赔偿的?ο螅?赔偿程序和支援办法,赔偿的类型与不赔偿的状况。又如《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规范的研究》(陈莉、余君、胡启林,2008)介绍了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规范的保险契约及金额、互助保险金、赔偿程序、事故范围、赔付金额及免责等。再如《西方主要国家学校事故赔偿法制的比较研究》(李登贵,2003)中,作者通过剖析比较西方主要国家有关学校事故赔偿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各自的特征,以期达到进一步健全国内有关法制的目的。
5.2对国内学校事故的赔偿规范进行理论与实践探究。譬如《校方责任保险规范质疑――兼论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规范的构建》(彭光明、银小贵、李龙刚,2009)指出,国内的校方保险规范缺少理论支撑,在推行过程中存在局限性向。该文献的作者觉得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责任完全有理由归是国家责任之范畴,打造公立中小学学校事故国家赔偿规范才是处置学校事故的长久之策。又如《学校责任事故赔偿的综合救济体制探索》(常爱芳,2008)一文就谈到,解决校方赔偿无源的最好选择是将学校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打造以校方责任险为主体,以事故赔偿筹备金为补充,并逐步配套齐他有关手段,打造学校责任事故赔偿的综合救济体制。
综上来看,在赔偿规范这一问题的探讨上,对海外学校事故赔偿规范的介绍不在少数。但应该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状况有差异,未必合适别国的赔偿体制就同样适用于中国。另外,对于国内学校事故的校方保险规范与赔偿的综合救济体制进行探索都是极具价值的。
6.校方抗辩事由研究
知网上关于学校事故中校方抗辩事由的研究仅只一篇,是2004年刊登在《教育科学》杂志上的《学校事故抗辩事由初探》,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的学者许杰所作。学校事故的抗辩事由是处置学校事故的重点和难题,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责任范围和损害赔偿的数额。这篇文献试从法理上对学校事故的抗辩事由进行初探,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现行有关学校事故法规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晰学校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责,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3、对研究近况的评价
1.主要特点
概括地说,自21世纪以来,国内的学校事故研究表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1在研究的主题上,有关“学校事故”的定义界定,包含对学校事故的分类、特点描述;再者就是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探讨,对学校法律责任的辨析,与对学校事故归责原则的剖析一直是这一范围中最为要紧的论题,这几个方面的研究成就也最多。全部论文的2/3都集中在这两个方面。
1.2在研究角度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现象。譬如有拿中国学校事故的处置原则、赔偿规范与别国进行比较的,也有对国内中小学学校事故的赔偿体制进行当地剖析的;有通过对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探讨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也有通过对校方抗辩事由的剖析来明确校方责任与义务的。
1.3在研究办法上,多为文献剖析法、案例剖析法、比较研究法,缺少实证研究。
2.现在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同一内容、同一角度、同一层次的重复研究较多,不同视角、多看重角的研究较少;特别是在对定义界定、对学校事故进行分类,对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与归责原则的讲解方面,这种现象比较常见。
2.2理论性的研究中,因为一些定义性的东西缺少法律范畴的界定,因此容易众说纷纭,很难辨析孰是孰非。
2.3办法论的研究中,关于实践指导性质的研究较少,有的如学校事故的处置也仅仅停留在处置原则、处置程序的层面,缺少对具体方法办法的探讨。
4、值得看重和加大探讨的范围 国内学校事故中学校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容易界定,学校事故赔偿的法律规范和财政保障规范还有待健全。国内学校事故的主要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判断学校是不是有过失时主要依据学校是不是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而“教育、管理的职责”不是法律范畴的概念,只不过学校管理工作的一种表述,还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固定的定义,其内容过于宽泛,非常难界定。因此,也就非常难判断学校在学校事故中的过失,这也是国内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觉得从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角度来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学校教育、管理的职责”,从而为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剖析提供要紧依据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