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内公司管理规范

点击数:565 | 发布时间:2025-05-17 | 来源:www.hexuankeji.com

    1、国内公司管理规范近况

    1、国内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模式

    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进行持续性经营的主体,完善和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公司良性稳健运营的首要条件,也是打造、健全公司法人管理结构的势必需要。综观各国法例,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
    1、以英美公司为代表的“一元制”模式,公司内部只设董事会,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职能需由独立董事行使;2、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之下,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任命,董事会负责企业的管理,而监事会则负责监督董事会;3、折中制,是指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是不是设立监事会由公司自己选择,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由监事负责对公司业务和会计事务进行检查监督,但监事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折中制”的典型代表是法国及日本。

    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国内《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是比较看重的,对公司权力机关、业务实行与决策机关、营运管理机关和监督机关的组成及其职能,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从《公司法》法律条文上来看,大家的公司组织机构好像采取了“二元制”模式,然而却与以德国公司法为代表的“二元制”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德国的董事会被置于监事会之下,董事会成员是由监事会任命的,其报酬也由监事会决定。而国内公司治理实践中,监事会基本不可以有效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不具备实质性权力,无策略决策权,无权任免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决策。总的来讲,国内企业的权力结构近况是“强所有者,弱管理者”,公司治理仍然停留在“股东至上”阶段,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现象紧急。为了遏止公司内部人控制、经营者“免费搭车”及追求个人功用最大化等侵占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宗旨,2001年中国证监会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需要上市公司引入来自于英美的独立董事规范。独立董事规范体现了顾问与监督的双重功能,对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职员与企业的关联买卖进行有效监管,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独立董事规范并不可以完全取代监事会规范的地位,其功用发挥在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障碍:
    1、独立董事总是身兼数职,在工作时间和精力上很难充分保障;2、独立董事主要只不过在董事会层面上进行监督,而不是全方位意义上的监督,对企业的财务事宜很难做到准确、准时的评价;3、独立董事发挥监督用途要通过董事会,但国内现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均由实行董事控制;4、独立董事的提名、聘选和任命遭到董事会、经理层的控制,这也在一定量上制约了独立董事规范功能的发挥。引入了独立董事规范后,国内公司组织机构仍设有监事会,监事会具备监督职能是《公司法》明定的、不可剥夺的。在两者并存的体制下,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更侧重于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如在经营决策中对关联买卖等重大问题发表独立建议;而监事会作为董事会以外的、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监控机制,更侧重于事后监督。

    2、目前国内公司管理规范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国内公司管理规范现在在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监事会虚化、监督权流于形式。主要表现是,实践中,在监事会的眼皮底下,不少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愈演愈烈。如编造不真实财务报表,进行不正常关联买卖,随便变更筹筹资金投向,违规为其它公司担保,泄露内幕信息或参与本公司股票“坐庄”等等,这严重干扰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致使了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同时被定位为企业的监督者,两者的监督权存在很多重合,这无疑会引起一定量的混乱。在双方职责重叠、交叉的状况下一般会出现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双方都尽职尽责,监督成效好,但会导致重复监督,本钱上升、资源浪费;第二种状况是双方都不尽职尽责,都有依靠心理,指望一方履行职责,自己“搭便车”,结果哪个也没搭上“便车”;第三种状况是,一方尽职,另一方不尽职,监督成效也很好,但事后尽职的一方或许会发现自己“吃了亏”,将来监督的过程中也会有所保留,最后还是不可以发挥双方的监督用途。因此,监事会规范与独立董事规范功能的重合,从根本上来讲,只能减少双方的监督功能,削弱监督的成效。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固然有体制和观念等方面是什么原因,但除此以外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法》自己的粗陋与不完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国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均由股东大会决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但因为《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程序与任职资格并没做出明确的限定,这使得监事会的产生事实上总是是由董事会决定的。从监事会成员来源看,职工代表和党务工作者占了非常大比率,现在企业的大部分监事会成员由纪委书记、内部审计职员、工会干部和中层职工代表等组成,他们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可以维持独立,与董事、经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平时工作中处于被领导和被指挥的地位。从监事会成员的业务背景看,很多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工干部,并不是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监事“不知事、不监事”的现象很常见。要如此一群在身份上很难独立、业务上没专长的人去对董事会、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利行为行使准时的监控权,毫无疑问会落入“纸上谈兵”的境地。

    2、管理规范中的法治与人治

    从以上对监事会、独立董事与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的剖析可以得出在企业的管理中法制与人治存在着矛盾。所以关于法治与人治这个问题,在企业的管理中怎么样取舍的问题。

    1、法治与人治比较

    法律是由国家制造或认同的,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推行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备常见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每一个社会阶层因为其社会地位、拥有些财富的不同,其社会利益和行为也不同。因而法律的拟定不可能对所有阶层都是最有利的。也就是说法律是具备倾向性的。比如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拟定在征询民众建议时的不同反应就已经充分显示出不同收入阶层为取得最大利益所做的努力。右派是承认人是自私的,是承认私有制是最适当的,因而也就承认了人都会尽心竭力的维护我们的利益。那样在拟定法律的过程中,人是不是就变得大公无私了呢?变的公正了呢?这不合逻辑,至少是和右派的逻辑是矛盾的。所以法律是具备阶层倾向性的,也就是说法律是贯穿着人的意志的。法律需要人来推行,或许要人来讲解。法律不是绝对刚性的,因此同一条文可以有不完全一样的讲解,不然律师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还是以人是自私的为首要条件,法官也是人,不可能没感情,也不可能不受其它职员的影响,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不然也就没有一审、二审结果不同的事情了。具体推行还是由人来决定。所以在法律的推行环节上还是没有纯粹的脱离人的意志的法治。

    有一种极其荒谬的看法,就是法治社会是最完美的社会,人治社会是最集权的独裁社会。不是由于其没适当的成分,由于法治对于人治来讲有肯定的进步意义。但荒谬在于其绝对化。没大公无私的人的存在就不可能有绝对公正的法律存在,没大公无私的人的存在就没绝对公正的执法。大家今天的法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但腐败依然非常猖獗。法治社会为何没能规范腐败分子的行为呢?可见法治不是万能的,没纯粹的法治,也没绝对的人治。由邓小平的理论“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大家可以得出“不管人治还是法治,只须起到规范大家行为,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就是好的治理之道”。再好的法律,没好的人也是没用的,也是不如公正的人的人治的。

    2、法治框架下的人治

    综合上述对法治与人治的比较剖析。大家可以看到在企业的治理中也存在着法治与人治这一对矛盾。即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与制约〔即监事会等监督机构〕同怎么样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给经营者以最大的施展才华,为公司取得最大利益两者之间的矛盾。在此提出“法治框架下的人治”这一定义。大家既要公司经营者能有一个最大的空间,但更不是无约束的空间,需要监督及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这并不是大家要给经营者加上脚链,束缚他们的手脚。在企业的组织结构设计中加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在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下不可以发挥用途的形同虚设的机构,不可以起到任何监督有哪些用途。假如像某些专家学者给出的建议“提升监事会的监督权利”则会给经营者加上这个束缚的脚链。所以大家不应该在公司内部去增加机构行使监督权利,而应该在外部来展开监督。

    3、对国内公司管理规范的建议

    1、国内的股份公司大多数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因为历史的路径依靠和社会体制的影响,导致了国家持大股或控股。在日常多数状况下这类企业的经营决策是少数领导建议。但在现阶段不太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应该引进营业额评估规范,对组织部委任的经营者进行营业额考评。对其考评成绩作为提高、降级的要紧依据。

    2、规范环境是决定公司治理效率的要紧原因。为了节省治理本钱,增加治理收益,国家应大力打造适于企业存活的规范环境。一方面要继续推进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其次要在全社会大力主张“诚信”观念和“勤勉”原则,努力培养和提升各类从业职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3、国内现有股份公司实行双重董事会规范,既有一个实行经营职能的“董事会”,又有一个实行监督职能的监事会。但从实践来看,因为董事会监控职能逐步加大,监事会存在的意义已不是非常大。为了减少治理本钱,提升公司治理的效率,应将监事会与董事会合并。

    4、为了提升公司治理效率,应尽快打造完善董事资格认定和营业额评估规范。

    5、打造完善公司外部监督。检察院,公安局中的管理经济犯罪的部门应该担负起责任。加强外部监督力度。真的的从严治理。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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