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绍:罗伯特?B. 皮平(Robert B. Pippin),男,美国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教授,从事德国哲学研究。
译者?介:高来源,男,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从事美国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7)01-0001-11
大家都知道,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 序言中说,那个大纲或者概论(Grundriss) 预设了“认知的沉思性模式”。这和他所说的“旧逻辑”和“知性的常识”(Verstandeserkennitnis)形成了对比,他也用这个术语来描述在他一个人的形而上学之前的所有形而上学的特点。他明确表示,他所指的就是他的《逻辑学》这本书。事实上,黑格尔在很多不一样的文本中都再三表示,他全部哲学的核心,其他的所有理论所依靠的,都可以在两卷本、三个部分的书中发现,即他于1812年和1816年间在纽伦堡教大学预科班的学生时所写的书。第一卷被叫做《客观逻辑》,包括“存在的逻辑”和“本质的逻辑”。第二卷的第三部分,被叫做“主观逻辑”,由“定义的逻辑”构成。《法哲学原理》有三个典型的特点,这使它几乎不同于所有前期的政治哲学著作。
第一个特点是,它并没表现为对单纯的最好政权的考虑,而是对具体的现代规范,如私有财产、道德个人主义、资产阶级或浪漫家庭、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政府,所进行的不同一般的考虑。
第二个特点是,《法哲学原理》剖析形式本身就是不同一般的。它包括着对像参与到这类规范(在所说的每一种规范中,黑格尔都称之为定义的东西)中的参与者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png)那样的事物的考虑,与对在那种自我理解中所拥有些各种不足或非完整性的证明(有时这通过说定义“与其自己不同”而表达出来)。在所说的现实性规范日常,那样一种自我理解的达成,被表现为非连贯性或者更为普通的非理性,而没对于在对那样的地位的自我理解中表现为无效的规范的诉求。当地位被修订以反应和纠正那种缺点的时候,大家最后就以一种不同(但有关)种类的自我理解而彻底结束了。
这听起来像是1807年黑格尔约拿时期的《精神现象学》的典型性展示,而且与之有相似之处。但黑格尔所要做的问题核心,并不涉及如此一种参与者之“经验”的诉求,而是关涉所说的基本定义或规范,并且当与这种规范所需要的充足性和靠谱性相比较时还关系到对这种规范的剖析。在大家(这类人的行为影响着别的人在其他方面所可以做的[“客观精神”的范围])之间可能发生的辩解中,这可以被叫做对关于定义的“逻辑”的剖析,对其角色与那种角色的局限性的剖析。对那种逻辑的种类的剖析就是他所说的对“认知的沉思模式”的需要。
第三个特点是,虽然黑格尔在政治哲学中明显是一位理性主义者,但在捍卫现代法治国家的正当性时对于定义逻辑的这种依靠就像他明确地看到的那样并不依靠于理性的个体所意愿的或所约定的。在那种意义上,对于他来讲,核心问题并非国家对于强制性暴力的垄断的合法性,因此他并不考虑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的主流传统。抽象权利(right)的说法、道德义务的说法,与他称之为德性(Sittlichkeit)或伦理生活的社会秩序,在其本身和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上,都是它们所应是的,由于权利范围可以表现为理性的结构,并且这种结构是权利或正义定义的逻辑关节。
我下面的目的就是要表明,假如大家更好地理解了黑格尔把大家引向认知的沉思性模式的用意,更好地理解了把大家引向《逻辑学》的用意,那样大家就能更好地理解为何《法哲学原理》有这类不同一般的特征了。黑格尔的研究者们对于《逻辑学》,甚至是对于它本质上是关于什么的,都几乎没什么共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那样的目的就只能是一种初步的策略或一种建议,当然对于很多可供选择的读本也缺少一种完整的处置。1
那样,什么是逻辑?显然它是对概 念的某类型型的研究,但哪种类 型呢?非常了解,是对基本定义而非经验定义之间关系的一种先验理解,但哪种关系呢?黑格尔对这类论题的评论有的许原初性的帮忙,尽管它们都异乎一般地宏大。
第一,他谈到了以多种方法不断重复的这(this):
因此,逻辑是与形而上学相一致的,是与思想中所把握的关于事物的科学相一致的,它过去过去被用来表述事物的本质。[Die Logik f?llt daher mit der metaphysik zusammen, der Wissenschaft der Dinge in Gedanken gefa?t, welche dafür galten, pe Wesenheiten der Dinge auszudrücken.][1](§24)
但,黑格尔通过既是过去所要把握(“galten”)的类型也是目前所可能是的“形而上学”要表达什么呢?在对形而上学史的综合考察中,艾德里安?摩尔(Adrian Moore)近期提出,考虑到形而上学课题的多样性,大家对主题应尽量包容地进行的限定,并且他提出了可以作为一种起用途的形而上学概念:“尝试对事物进行最一般性的理解。”[2](P6)他准确地注意到,这也是黑格尔描述其计划的方法。譬如,“……形而上学只不过常见的思想规定的范围,也可以说是大家可以把任何事物都带入其中的互联网(das pamantine Netz),它使这类事物成为可理解的(verstandlich)”[3](§246A)。 摩尔适合地注意到,理解(making sense)的定义可以广泛地涉及(就像在黑格尔那里一样,特别是提供了三种不一样的“逻辑”和这三种逻辑不一样的假设)“某事物的意义,某事物的意图,或者对某事物的讲解”[2](P5),或者在黑格尔最具雄心的版本中,它可以包括对事物的论述、对事物进行理解的方法,与对事物之所是和之所不是的确定性的可辨别性。换句话说,存在(to be)就是要成为一个确定性的某物。但,大家怎么样理解那种确定性的稳定性和同一性呢?以这种方法来理解,当形而上学拥有充足的或让人认可的条件时,它显然并不拥有事实性论断所具备的那种真值条件。当意义已经被真实地制造出来的时候,起决定性用途的就不会和像“什么引起了火的燃??”或“为何水会结冰”如此的问题相同阶了。1比如,当理解为何有像艺术创作那样的实践,有(there is)的意思是,其中可能有哪些含义的时候,就包括着那样一个问题,即假如大家觉得问题只不过意味着“什么引起了人类在人工作品中获得一种独特的快乐”的话,那样这个问题立即就枯竭了。毋宁说,这个问题唤起了对如“让人认可的”表述那样的事物的沉思,而不是引出了一种事实性的真实事物。2
鉴于大家的目的,大家所有兴趣的是摩尔继续把对事物的理解(使它们可被理解,大家不能不在所描述的任何形态下从事某事)从对意义的理解中区别出来,他把这一点归因于逻辑和逻辑哲学。这种解析在某种程度上符合黑格尔的“逻辑”。他也在理解大家怎么样理解事物。逻辑的主题,它所试图进行把握的,是意义架构(sense-making)的形态。但,倘若他没把意义架构的形态看作是类型上的具体性的“主体性”能力,而是看作任何可能意义的要点的话,他就不会说这可以从“对事物的理解”中区别出来了。逻辑在康德那里并不只呈现为对推理的有效性形式的研究,还有对思维要服从或应该服从(就像在波尔?罗亚尔逻辑中一样)的法则的讲解,或者展示为对基本本体论结构的类分(就像沃尔夫哲学对逻辑的讲解)。对于康德来讲,逻辑表述的是任何可能的意义(sense)的条件,是差异和关系,没这类差异和关系,意义将是不可能的,这样,逻辑所涵盖的不仅仅是对真值的认定,还有命令和审美判断。对于黑格尔来讲,这种志向(ambition)已经表现出伟大的哲学实体的任务了,但他坚持觉得,康德并没非常不错地对待它所引出的问题:大家怎么样确定那些条件是什么,它们是不是可以适合地限定逻辑条件的废止所允许的条件,康德把其归是这类形式的“虚空”是不是可以被维持。对于康德的语词中所表述的,黑格尔的论断是:适合理解的普通逻辑,已经是超验逻辑了,而适合理解的超验逻辑,也已经是形而上学了。(最后,非常明显,并非对事物进行理解的任何尝试都是形而上学的。大家需要在常见性的最高水平上讨论理解的路径,不然大家将什么也不可以理解:通过变化而获得的同一性的意义,相同等级成员内的个体性,其连续性中的非连续性环节,等等。)
也就是说,康德所讲解的一般逻辑,对于黑格尔来讲,就是普通的可理解性的逻辑,而不仅仅是真理的承载者,因此没察看到(observe)“思维的规范”并非错误地进行思维、在思维中出现了错误;它根本就不是思维,没任何意义。对可被思维的界限之“外”的对象进行展望,并非思想,是毫无意义的思维(sinnloseGedanke)。1但,正由于先天的、无内容的一般逻辑,和先验的超验逻辑之间的严格划分,关于对象的可能性思想的形式几乎都不可以成为康德所想要使其成为的那样固定不变。最具争议性的是,区别所依靠的是思想(提供形式的统一)的自发性和感受性在经验中的释放之间极具争议性的严格离别。2假如那是不可忍受的,那样就有理由觉得,即便是康德也不会觉得它是关于严格可离别性的问题,那样在思想的形式和关于对象的思想形式之间所进行的区别就不可以理解为严格的可离别性问题。3在其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中考虑存在(黑格尔所称谓的“关于思想中事物的科学”),并非依据某种具体类型的主体性能力来考虑它们,换句话说,考虑句子在逻辑上的真值关系就是对大家怎么样依据句子继续行进的考虑。存在就是要成为可理解的,这是古希腊形而上学和哲学本身的创始原则(对一种不可被理解的存在观念有兴趣并非要考虑某个陌生而具限定性的事物;这根本就不是在思维)。
目前,这完全把巨大的重压放置在等于黑格尔逻辑学的一种操作者的身上,所有至关要紧的转换都依靠于这个操作者;有点像“没……,就不可以被完全理解,就不可以被连贯性地考虑”,“没”之后的是某种更为综合性的定义,一种不一样的区别,等等。剔除掉逻辑上的矛盾将成为操作者一个明显的例示。但――在这里,黑格尔逻辑体系中的任何可能性事物都依靠于这一点,逻辑上可能的范围明显要比康德所说的“现实上可能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假如大家要拥有一种关于现实的逻辑,那样后者就是大家所需要的。而黑格尔不会借用康德关于直观的非定义性形式去打造一种先天的感性条件,为“现实的可能性”设定界限。然而,为在这一点上获得一种奇怪的联合,斯特劳森(Strawson)在《感觉的边界》(The Bounds of Sense)中证明了,在他没对康德的主观唯心主义(直观的主观形式)进行考虑的状况下,现实的可能性可以被确定,并且这――对大家的目的极具启发性――是通过深思经验的候选定义能否被觉得是可被理解的而确定的。除此之外,黑格尔的论述中核心的议题并非逻辑矛盾和逻辑可能性,而是非经验性定义内容在理智上被确定的可能性。他也指出,这在康德那里也已成为问题,即康德好像觉得,他正在展示判断最低限度的理智性在没他关于势必的逻辑环节、纯粹定义范畴表的十二个环节的说法的状况下,不会成为可能。那已成为一种对现实可能性的确定。然而,康德并没为那种演绎提供讨论。
所以综合来看,问题的不可分割性,即假如不是理解的方法事实上已经理解了这样之所是的事物,这样之所是的事物可以被这样理解这样的情况,大家就不可以理解意义的架构,我觉得,这个事实就是黑格尔说逻辑是形而上学,或者说“自在自为的存在”是定义所要表达的意思。4倘若,一旦大家理解了作为理解方法的本质和现象,进而大家就已经理解了本质和现象,于是也就理解了它们对其来讲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大家还没理解人类意义构建者的某种具体类型性的特点,但,大家已经理解了世界所能被理解的意义)。1 关于逻辑和形而上学之间的同一性,还有另外一种表述。作为科学,真理是纯粹的自我意识,同时它进步自己并拥有自我的形态,这样,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就是已知的[gewu?te]定义,并且这个定义本身就是自在自为的实存。(《逻辑学》,21.33,黑体为引者所加)2
黑格尔对于亚里士多德的巨大亏欠在这里部分地呈现出来。3实体是“依据”或“由于”它们的定义形式或实质性的形式而成为确定性的实体的。即,那样一种形式(类型)说明了那样的确定性。那样的实体体现了它真实地要成为的那样一种事物的某种手段,并且在更高或更低程度上展示了那样一种本质。一头狼就其自己而言并不止是一头狼(大家也可以说:就其所是而言,不是完全可被理解的;这是部分的同一性的论断),在某种程度上,或者在更高或更低的程度上,是“自为”定义的范例。对象不仅仅是“其事实之是”;它是“为”(这里,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目的”)其定义之是,并据此为其自己之是。因此,一头只不过“存在着”(existing)的狼并非一头“现实的”(actual)狼。后者包括着真实的自为存在,是狼(wolfness)的现实化。黑格尔告诉大家,作为《逻辑学》主题的后者是“现实”,而不是实存,关于这一点,下文会有更多的讨论。4这就是所有与黑格尔的一般性倾向相一致的地方,即用亚里士多德的现实化的潜在性定义注解他对自为的应用,对现实、行为(energeia, actus)或者黑格尔哲学中的现实性(Wirklichkeit)的应用,并且把“自在”讲解为潜能、潜力(dynamis, potentia),或者黑格尔那里的可能性(M?glichkeit)。5说对象是“为其形式的”,就是说在其进步中有可理解的动力。各种各样的方面、原因或环节,都是依据事物的定义来理解的。这个可理解的动力是它的定义,但却不是与某些物理属性和有效的因果关系相离别或在其后才发生的“实存”。它就是进步的可理解方法;没什么东西“超越于”进步“以外”。[4](P41-42)
但,理解什么?任何事?黑格尔 说,这类种类的事物都是关于这(this)的:
当思维被看作关涉对象的主动性语态的时候,就像考虑(Nachdenken)某事物――作为这种活动成就的常见性――一样,就包括着事物的价值(Wert der Sache)、本质性的(das Wesentliche)东西、内在的东西、真实的东西。(E, §21, 77; Enl, 52)
纵览像如此的段落,黑格尔把关于现实的问题、逻辑的真的主题,从关于实存的问题中离别出来,并且大家总会看到这种发生用途的区别。在《哲学全书》的逻辑学部分中,他把哲学的真的内容界定为“现实性”,并且把它从纯粹外观的、短暂的和不重要的事物中区别出来。在《法哲学原理》中,从一个常常重复的提示开始,他对问题的处置就不是对纯粹权利定义的剖析,更不是?ο执娴姆?律系统的经验性描述,而是对定义和它的“现实性”进行剖析,在这里,后者不同于“外在的偶然性、非真实性、欺骗性,等等”(《法哲学原理》第一章)。
当大家问,比如,某种实践“事实上”(really)或“事实上”(in truth)是不是是宗教性的时候,或者说冒烟的仙人掌的时候,或者科学论(Scientology)的时候,所引起的就是那种问题。大家并不怀疑实践的实存性;大家想了解的是它的“本质性”,它自己的价值(Wert, Sacheansichselbst),等等。1大家并不怀疑动物存在;大家想了解它们事实上是不是是权利的承载者。大家了解计算机可以下棋并且能获得胜利,甚至或许有一天可以通过图灵测试,但大家想了解的不是这类事实是不是为真,而是它们是不是可以表明计算机事实上可以思维。画廊开张了,展示着其中的作品;几片衣服随意乱扔在地板上。它们真的是艺术吗?或者,这种规范性的安排真的是一个国家?2
我的看法是,黑格尔把任何事物的可理解性原则、它的定义形式,看作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现实性,看作是事物独特存在模式的起用途性存在(the being-at-work)或活动(energeia),而不是可离别的非物质性的形而上学对象。而“对于大家来讲”,它也是定义性能力的现实化,从字面上来讲,这种现实化并不与在事物(这种事物并不试图让它自己成为可理解的)中起用途的存在相一致,但在对起用途的存在及其思想中的现实化的适合理解中,恰恰是相同的“它”在存在中、其可理解性的原则中被达成了。这可以在相同的方法上被理解,即依据亚里士多德所述,在感性知觉中、在可感知的事物中和在感知者中,对这两种不一样的潜在性可以有一种单一的“现实化”。
目前大家刚好可以对自由事实上 是什么说点什么了;那关于法权(Right) 的近况,关于通过它自己对于自由生活的规范的思想力量而获得的现实性和确定性。大家可以说,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检验了意义建构的三种不一样的种类。可以粗略地概括为谓词的形式,这类确定性的“类型”通过质性的论断而被表达出来,譬如,第一,“苏格拉底是白人”,或者“罗西是一条狗”或者“铜是一种电导体”;第二,在论断中,如“那种植物有医疗用途”,“那种惩罚是有效的”,或者“狼成群打猎”;第三,在黑格尔所说的适合的“判断”中,如“那是一所好房屋”,或者“那对马来讲是不好的”,与“那种行为是善的”。这类分别是“存在逻辑”的范例,“本质逻辑”的范例和“定义逻辑”的范例。
大家目前可以说,第一,这类对比,抽象法权的逻辑,或者排斥和拥有关系的逻辑,都完全以外在的法权(所有权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第二,进行描述的形式在直接可理解的,看着所是的状况或者表面上所是的状况,和在那种外观中所表现出来但其本身并不可以直接被把握的,而只不过被深思所设定的事物之间需要一种差异性;需要一种作为内在(一般指德性和意欲的行为)表现的外在性的逻辑;与最后,内在性或内在生活和外在的与其他社会角色(可以履行精神之现实性的真的形式、寓自我于他者中的存在)的关系之间的某种关系。(或者从另外的角度说,个体要充分地成为个体,也要充分地实例化它的定义、它的常见性。) 因此,书中关于转换的重点性讨论并不可以凭着它们自己而获得充分的辩护,而是会因其完满的辩护需要引起对这种逻辑结构的关注。比如:觉得理解法权、抽象法权的一种方法仅限于不同性的看法;觉得需要把惩罚从复仇中区别出来,但若没对个人内在乎图的参照,或者没理解法权的道德立场的路径,那种区别就是不可能的。
从黑格尔为知道释本质逻辑中的基本看法而在《哲学全书》逻辑学部分对第112节作的补遗中说出的例子,明晰了对“内在”的“逻辑”或实践事件中的内在乎图之诉求的理解这个问题的这种理解的关系。像黑格尔所描述的那样,它就是个人的性格特点、那种意义上的“本质”和她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他注解道,只不过简单地通过总结或列举他们所做的每一件事,从她所穿的睡衣类型,到她早餐吃了什么,到她主动承担一项危险的任务,如此来对一个人进行概括,试图在大家应该被理解的独特方法上“理解”他们,这是不对的。人不可以通过只关注那种“直接性”(或者她的水平性的、数目性的、可被测量的表象,就像“关于存在的逻辑”中所列的)而获得适合的理解。大家需要把她的行为理解为被黑格尔所说的她的“内在性”(seinInneres)所“调解了的”、大家不可以看到的事物(目前就和“关于存在的逻辑”产生的最为要紧的不同)。
比如,除去通过关注她自己对行为的明确表达和她公开宣布的动机(她的“意图”)以外,大家不可以真实地理解她所做的。有时,所发生的不应被算作是一种行为,由于在内在和外在之间没适合的关联,只不过一个偶然事件,某种妨碍她达成意图的事物。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就像黑格尔简短地对整个“关于本质的逻辑”所做的核心论断那样,大家需要承认,任何内在的自我建构都只能在所表明的外在化的内在中、在行为中“证明它自己”(sichbew?hren)。过于彻底地进行分裂,使某人极力不承认她事实上所做的,这并不可以捏造借口(“错误已经铸成了”,“欺骗其他人从来就不是我的目的”;等等)。大家需要这种区别,但通过对频率进行某种统计剖析、对所发生的事进行简单检查,并不可以确立什么行为是对本质的真实表述,什么只不过产生的偏差。大家需要理解“所表现的”“其自己所显露的”(Schein)怎么才能反映它们的本质,当它们产生的时候(假如它们产生了,那样就是作为现象、表象产生的),即便是作为表象,也没行为是本质自己的展示或本质自己单纯的显现。1
但,对内在的真的或“真实”表达的问题不应该被理解为单纯的诚实性问题。就像在德性部分的结尾那样,对良心盲目的论断可以是很诚实的、真诚的。但它们并不会因此而有更少的恶。简言之,内在能否于外在中反映出来,这对于德性和伦理生活之间的转换来讲是核性情的,这种考虑依靠于规范的有效性,依靠于处于某个时间和地址的外在特点。某人或许会十分信服这一点,或许会对地方的细微差别很敏锐,这是十分要紧的,但你会发现,在实践中适合地做出这类区别却是?O其困难的。黑格尔的逻辑学并没为怎么样如此做提供任何基础性的法则;只不过一种论证,即这类是行为描述的内容可以在其中被确定的条约。当黑格尔把逻辑只不过称为“影子的王国”的时候,对逻辑学所将可以提供的这种限制就被他以一种特殊的方法暗示出来了。这对于理解《法哲学原理》的结果与我目前所要表明的东西来讲是至关要紧的。
这种方法将会对《法哲学原理》的 局限性形成一种可能的理解,就像在黑 格尔自己沉思的意义上所理解的那样。这个问题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现实定义(我已经指出过,用以帮助说明黑格尔把现实性作为任何意义建构的核心)的基础上被提出来。假如大家把黑格尔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点上进行类比,譬如说,对象的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第一是关于其实体形式的问题,假如那种形式被理解为事物特殊的起用途性存在,是其自己特殊的现实化,那样这会有明显的认识论含义。大家说了解事物“过去之所是”,这不是通过直接的理智直观获得的(它正在起用途,这是一个过程,一种存在的方法,而作为某种纯粹理论性的对象本身则没办法被把握),更不是通过纯粹的察看获得的,譬如说,对活的事物的生活或者对人工制品的应用的纯粹察看。大家本来就可以(不能不)把本质从非本质中区别出来,以寻得有关的“现实”。
但精神(Geist)的现实性,或者它事实上所要成为的那种存在,一直被黑格尔特殊地处置。即那种现实性并非其生物性生命的循环。精神可以被看作是拥有一种独特的生命形式:它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但,那种生命形式的现实化是在历史性的时间中发生的,是与伴随时间的变化而其本身进行自我转化的机构有关联的。根据黑格尔的说法,为了根本性地理解或弄清事物,大家或许不能不在可获得的理解样态中理解精神。因此,处于与别的人的外在关系中的、客观精神范围里的那些人,通过正常被支配的现实生活意识到了他们日常之所是,意识到他们是自由的存在。那些社会性的调整规范等于法权的定义,而且,法权只能依据大家理解事物的方法而被理解。但,黑格尔真诚地承认并坚持如此的事实,即这类正当的生活形态在不一样的历史路径中可以而且需要被改变。
大家可以从以下的状况中看到这一点,即有的人觉得他的计划就是要展示实存性的、从历史上和本体论上来讲是偶然性的任何事物在事实上都是势必的,是从定义中可推论出来的,黑格尔对这类人极为不耐烦。这一点在《哲学全书》的导论中的第六节迸发出来。在《法哲学原理》(它明显是与大家的主题相交叉的,即理性的就是现实的,现实的就是理性的)的序言中,黑格尔提到了他著名的“双语句”(Doppelsatz),并且明确地说明,实存的事物,肯定是偶然性地实存,而且“也可以没有”,同时为了正确地讲解是什么,通过与只不过实存性的、“现实性的”事物的比较,而把大家引向了《逻辑学》。那也是我在这篇文章中所试图完成的任务。他补充说道:“那并不聪明到足以看到他周围更多事物(事实上,并非它应该怎么样存在)的人是哪个呢?”然而,尽管黑格尔挥舞着这个巨大而明亮的旗帜铭刻着“我相信偶然性!”大家仍然一直听到(甚至从德国哲学学者们那里),他的哲学就是要尝试着从普鲁士城邦到克鲁格的钢笔推演出所有事物的势必性。1 让大家假设一下,在最简单的意义上,这意味着那个自由的现实化范围(黑格尔称为市民社会),经济的和市民活动的范围,在大家所讨论的那种方法上被展示为不完整性、自我毁坏性,同时这也意味着大家可以参考本质上经济性的、地方性的、分裂性的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活动而增补的和转换的事物来理解那些限制:存在于国家市民关系中的真的的政治关系。假如真的是如此,那样这就意味着市民间的关系就不会是对仍然维持着协作(最后建基于“需要体系”上的)的方案性形式的那些事物的某种反映了。
关于黑格尔通过国家地位所想要表达的意思,最为著名的表述是《法哲学原理》中对第258节的评论。
假如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淆起来,并且把其确定性等同为对财产和个人自由的安全防护,那样个人的意图本身就会成为最后的目的,正是由于这个目的他们联合起来……但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是十分不一样的种类。既然国家是客观精神,那样个体本身就只能通过成为国家的一员而拥有客观性、真实性和伦理性的生活。那样的联合是真的的内容和目的,个人的命就是要过一种常见性的生活……抽象地考虑一下,合理性一般存在于常见性与个体性的联合与相互贯通之中。(PR, §258)
在这里,黑格尔一次说了几个事情。第一个,假如作为市民社会的外延来看的话,参加到国家之中就可看作是选择性的,进而没真实的伦理关系。第二,从这个角度来看,大家可以给予别的人去做某事或克制做――不可以最后给出缘由或者不可以真的地推荐某事是什么原因(这里是指与所有些人推荐),或者像他所说的那样,这不可以等同于联合体,不是一种“常见的生活”,不可以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存在者相互讲话。所有这类听起来都是康德式的,但黑格尔也说,这种常见的生活需要拥有一种规范性的形式,在那里它才意味着风俗中的“直接存在”(PR, §257),自觉忠诚于国家里的间接存在。然而,他在这里所隐含的最具争议性的与在别处明确说出的是:国家是市民社会之可能的“基础”,假如不是商人、律师和警察也把他??自己理解为相同种类公民的话,他们在公民社会中相互给予的和同意或拒绝是什么原因就不足以作为现实是什么原因而起用途,即便是薄弱的公民社会联合体也不可能(不可以“与它自己”相一致)。
关于这个的所有都是争议性的,但都不可以保证黑格尔已经认同了可以做这个的现代国家的现实性原因,而且更为要紧的是,《法哲学原理》的整个计划并没需要他可以提供那样的保证(那就像是在说:由于黑格尔在任何关于确定性存在的成功的表述中已经捍卫了本质-现象之分的势必性,因此他就不能不告诉大家所有些本质是什么)。他了解,“哲学性的方法只能通过作为思想的定义处置所有这所有的内在方面”(PR, §258, §276)。这个异议并不意味着黑格尔可以防止试图去给予这个理想以一个具体的历史形式,但理性和迫切需要之物是两种不一样的迫切需要得到之物,在结果上,就像他在大家之前所引用的《哲学全书》第六节所承认的那样。
我并非说提供关于这种历史性转折点的细节是一个枝节性的问题,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性的问题;而是觉得这是一个独一无二的问题。假如说,黑格尔并没认同在现代国家里被觉得可以为现代市民社会的不充足性负责任的东西是正确的,那样严格来讲他的论述就是有缺点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是有缺点的)。大家正尝试着理解起用途的存在者、历史性存在的现实化、其生命形式没被自然所固化的人。我只提出一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在对自由的或自我引导性的生活来讲是本质性的规范中,可被叫做变化逻辑或者自我转化的逻辑,是唯一合适理解那种现实的尝试,而理解他的现实哲学(Realphilosophie)的这个部分就需要关注那种剖析的形式。但,假如黑格尔依据“理解”(make sense)的理念没正确地透彻考虑“现实”“客观精神”的这个方面的话,那样他是不是已经理解了精神自我转化的现实性“逻辑”的问题就会遭到严肃的批判。
假如表明一种可能的国家定义或者任何“伦理生活”的原因没可能的明确表达方法,假如表明黑格尔所辩称的转化在任何一种实例中(这种实例并不与黑格尔所提出的具体的历史现实有关联)都势必会完成,那样这种批判就会变得比较糟糕。一个常常被讨论的例子是黑格尔对资产阶级家庭的论述,涉及以性别为基础的劳动划分和公共角色对女人的排斥。那样问题就将成为对于黑格尔的论述来讲什么是本质性的:以罗曼蒂克的爱为基础的婚姻结合的个人选择,以最后的独立为目的的儿童教育,同样以最后独立为目的的原子家庭而不是数代同堂的大伙庭(这个目的非常显然被同性婚姻所达成了);或者是这类性别划分?假如这里有足够的空间,我将讨论前者而不是后者。
在这个语境下对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论述提出著名异议的是卡尔?马克思。他最为要紧的问题就是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政党代表理论(political representation)。在试图综合古时候政治学看法和近代政治学看法的过程中,黑格尔第三论证了,启蒙的利己主义和市民社会的市民一同性并非充足的整理性的常见性。他甚至觉得,市民社会中的生活本身最后会把这种宣言给予它的参与者,就此对他们进行“教育”。真实常见性的范围(进而最后是真的相互性的可辩护性)只能是国家。就像黑格尔所提出的那样,让大家假定这是正确的。尽管这样,在21世纪的“政治学”中,目前,大家通过什么权利可以,可以或者期望代表们在当代代表大会中可以成为原初意义上的理想共和国的现实性的代表?暂且抛开黑格尔及其理论不谈:大家之中哪个真的相信现代的民主代表们所代表的不是他们的进步和被第三选举的自己利益,在市民社会中,这类利益把他们捆绑在关于财富和权力的“特殊利益”之上?由于大家相信道德的无政府主义而不是善的多元性,大家甚至更喜欢这种方法的事物,而不相信一种客观的一同之善,并且大家只不过快乐地容忍关于支配和顺从的那些破碎性的、角逐性的、不平等的关系,而这类关系在黑格尔的思想中被看作市民社会定义的自我抵消。
因此,马克思宣称黑格尔的国家只不过一个“骗局”。[5](P272)不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宣称要成为代表大会,而不是一个骗局,一种包括着美国政体的罗马式道具和明显的不真实修辞的戏剧性的表演?但马克思一定性地觉得,黑格尔的任何理论都提出了关于市民社会的物质性关系的某种超越性。马克思控诉说,黑格尔之所以这样考虑,是由于他试图让历史性的现实适应于他已经考虑了的定义的需要,而不是把定义打造在历史性现实的基础上。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的这种控诉多少有的盲目性的重复,但其核心在于:
所以国家宪法的基本原理是抽象的逻辑,而不是国家定义。大家所拥有些不是宪法的定义,而是定义的宪法。思想本身不是源自国家的本质,而是源自已经完成的思想。[5](P278)
大家已经看到,假如对那种现实性的论述没某种怎么看,那样就无人可以接近国家观念的主题或者宪法观念的主题,而且那种怎么看需要是对某事物进行论述的一部分。所以,黑格尔对其逻辑的依赖是无可置疑的,也是不可防止的。第二,假如无人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基于市民社会的假设,而是真的的政治关系),市民社会的定义就不可以对“市民社会现实之所是”做出充分的讲解,对于这个讨论而言,假如大家由于那样的达成而在当下政治性的日常看不到任何机会,或者假如大家目前看到黑格尔在他觉得他在企业中、行政司法中、君主的角色中等所发现的理性轨迹的问题上过于乐观了,那样这个讨论无论怎么样都不可以被破坏。
但哪个能事先就已预测出民众消费合作社、全球金筹资本主义、公众范围向技术官僚冲突的转化呢?甚至黑格尔的看法,国家间的战争至少会复活对于民族一同体所必需的爱国主义情感(这是对于战争之恐怖的一个相当偶然的想法,他正是因此而一直遭到批判),几乎不会与正在进步的战争协作和战争私有化、完全空前的战争种类(如互联网战争)与对只能被叫做“抽象”武器(如无人机对平民的攻击)的日益增强的依靠有关联。
黑格尔“从观念中推演出来的”是“它自己的市民社会观念”在定义上的不充足性,观念在历史上的达成,随后是基于需要而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中的真的常见理性之具体化的缺少(关于需要的国家只不过作为在政治范围中没达成的主权或宗主权的偶然性斗争而被经验到)。以认知的沉思性模式为基础的争论需要拥有某种历史性的影响,但逻辑上的争论并没被黑格尔关于现代可能性的错误看法所影响。假如马克思是对的,它甚至在黑格尔的说法中没什么影响,而且,市民社会的不充足性不可以仅仅通过“也”占有公民的角色而被解决或“扬弃”,从真的常见性的需要的看法?砜创?市民社会,需要在市民社会中进行要紧的结构转换,以制造相容的市民和公民(burgher and citoyen)的角色。但对于马克思来讲,把议会排除在外,政治的理念就是回避问题而不是对其进行响应(就像以“物质”和“理想”――被进一步从日常而不是黑格尔那里移除掉了――之间关系的形而上学视角为基础的存在[being],被觉得是存在[be]一样)。
事实上,大家可以觉得黑格尔的构架为大家提供了现代政治生活贫困的正确讲解:(1)通过市民社会的利益而对政治的完全倚赖;(2)对这种情境的极为不满(基于市民社会理念的定义),对自由党抱怨合法化的贿赂(目前是金融政治运动)的不满、对守旧派对监督管理国家的毫无依据的入侵到私人范围的抱怨的不满。这两者都抱怨把国家转化成了市民社会的操舵机构,并且二者都能形成针对为何那种强夺不可以与大家自由的真的现实性相一致是什么原因的证据和讨论。然而这两边都没表明真的的政治“复兴”的严肃理念。这并非由于它们缺少想象或意志,而是由于任何那样可能的复兴都已经被市民社会的胜利客观地排除去。
大家不会有对于理解这种情境来讲势必的“认知模式”的正确理念,除非大家理解了大家将要理解的事物,除非大家因历史性的存在而了解怎么样处置关于现实性自由的问题,特别是除非大家了解实体逻辑(Wesenslogik)和定义逻辑(Begriffslogik)之间的不同,当以那种形式来表述如此的论断的时候,毫无疑问是很难置信的。不过,在这里我已经试着提出,通过试着理解关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的计划的那种综合性的“逻辑”,仍然有很多东西需要被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