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规范基本问题探讨

点击数:240 | 发布时间:2025-09-10 | 来源:www.ffwkj.com

    [中图分类号]178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05|0020|03

    伴随国内生态环境的恶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进步,有关环境责任保险规范的构建,愈加多地遭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然而,有关环境责任保险规范的基本问题尚未形成广泛的共识,这也成为了规范构建中的障碍。

    1、环境责任保险中“环境责任”的界定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规范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伴随环境侵权理论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环境责任作为环境侵权理论中无法避免的一个要紧问题,愈加多地遭到学界的关注和讨论。环境侵权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环境责任的侵权行为。环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又称环境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中,环境责任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责任种类。广义的环境责任包含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而狭义的环境责任一般是指环境民事责任。笔者觉得,环境责任保险中的“环境责任”仅指狭义的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由于国内的《保险法》本身是民商事法律范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不在其保险范围内。《中国保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环境责任保险是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保险,而基于行政行为、犯罪行为致使的侵权责任则由《国家赔偿法》、《刑法》加以界定。所以,环境责任保险中的“环境责任”,是指民事环境侵权责任。

    2、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标的范围的确定

    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觉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因为排污单位发生事故对第三者导致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一定义比较模糊地用了“损害”一词,而没明确地说明是何种损害。与之相类似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此界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以看出,该条例把“损害”界定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那样,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不是也是指环境侵权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是不是包含精神损失在内呢?普通民事侵权一般觉得存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十日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环境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侵权人理应承担对于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赔偿,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但,考虑到国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规范尚处于筹备起步阶段,缺少实践经验,与碍于环境侵权本身的特殊性,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总是很难界定。对“精神损害”就更是各执一词,不只很难确定“精神损害”是不是存在,更很难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基于以上考虑,国内环境责任保险规范应将保险标的限定为因为环境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至于环境损失,还不适合起步太早。

    3、环境侵权与环境责任保险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有很多的特殊之处,这类特殊性也成为了环境侵权与传统保险理论相结合的障碍。国内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侵权的定义一般作如下理解:“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即因人为活动对大方、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各种天然的或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原因施加不好的影响,致使环境水平降低,从而使广大地区的公众的财产权、人格权与环境权遭受损害的侵权行为。”从这个概念中大家可以看到环境侵权有如下一些特殊性:第一,环境侵权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即侵权行为第一破坏的是环境要点,进而侵害人的利益。第二,因果关系很难确定。因为环境侵权行为具备间接性,从而致使了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传统侵权理论的直接因果关系说在环境侵权范围好像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环境侵权理论总是使用了盖然因果关系说、时尚疫学因果关系说等等。第三,环境侵权行为具备隐蔽性。因为国内对生产企业使用了行政许可规范、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收费规范,致使企业的排污行为在“形式”上好像是合法的。但笔者觉得,这种合法性只是形式上的合法,并不等于实质的合法。实质的合法性,要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去考虑。环境侵权行为的目的正当和形式合法,也致使了被侵权人的利益愈加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最后,环境侵权总是损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环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因果关系很难确定性和隐蔽性,好像都与传统的保险法理论出现了出入,这类矛盾是值得大家考虑并加以解决的。

    1承保范围涉及的侵权行为。从环境侵权行为是不是具备形式合法性,大家可以将它分为两类:形式合法的侵权行为和形式不合法的侵权行为;即获得了行政许可,在排污标准范围内导致的侵权和没获得行政许可或获得了行政许可但超量排污导致的侵权。大家要讨论的是,是不是这两类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都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笔者觉得,环境责任保险应仅对具备形式合法性的侵权而导致的损害进行承保,因为违法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则不应纳入到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缘由之一,违法的排放,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干涉;缘由之二,假如将这种违法行为导致的侵害后果纳入到保险承保范围内,则会使企业由于有了保险而毫无顾忌地排放,加强了保险企业的风险;缘由之三,企业的违法排放可视为是企业的故意行为,依据传统的保险理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导致的损害将不支付保险金。所以,笔者觉得,环境责任保险仅仅应付企业因合法行为致使的环境侵权后果进行承保。

    2因果关系的确定――保险近因原则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近因原则,是传统保险理论的一项原则,是指在风险与损害之间,致使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效果最好、起决定用途是什么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近期是什么原因。假如该缘由是保险风险或保险事故则应赔偿,对不是保险事故的,则不予赔偿。但因为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总是很难确定,致使实践中对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总是使用盖然因果关系说、时尚疫学因果关系说等理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怎么样在保险理论上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假如使用保险理论的近因原则,则面临着取证困难、受害者权益很难保护等问题;假如使用环境侵权的盖然因果关系说,好像又不被保险企业所认可。笔者的看法是,保险理论应在环境责任保险范围内承认盖然因果关系说、时尚疫学因果关系说。理由之一,环境责任保险的标的是因为环境侵权所导致的损害,其主要解决的是环境侵权所导致的损害的赔偿问题,因而环境侵权是产生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础。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应承认和接纳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不然也不可以称其为“环境责任保险”;理由之二,假如使用传统保险理论的近因原则,则会致使海量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就失去了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觉得,环境责任保险应该使用环境侵权理论的盖然因果关系、时尚疫学因果关系等学说来确定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

    3受益范围的确定。因为环境侵权损害的是肯定地区内不特定的海量人的利益,所以怎么样确定保险的受益范围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否由于使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盖然因果关系说等理论,对于遭到损害的人都要进行赔偿呢?笔者觉得,第一,要从实质出发解决受益范围的问题。中国地域广阔,人口数目巨大,不可能在实践中广泛地给予赔偿,那样不只会致使保险企业走向末路,也会妨碍国内环境保险规范的打造,最后的结果还是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笔者觉得,要从两个方面对受益范围加以限制,即地域限制和赔偿数额的限制。一般来讲,环境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都是有肯定的地域性的,超越肯定范围的损害能否归为企业的责任,是很难确定的。假如将超越肯定合理范围的损害也归为企业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实践中,可以建议生产企业与保险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一个适当的范围,在这一合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由保险企业承担;而合理范围以外的损害,即便企业承担了侵权责任,保险企业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要对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实行环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规范,不只有益于保障保险企业的清偿能力,使其达成“可持续”的赔偿能力,也有益于使投保人、受害者在损害发生之后采取积极的手段预防损害结果的扩大。由于超越保险赔偿限额的赔偿责任,要由投保人承担,而当投保人企业大概由于巨额的赔偿而陷入破产的境地时,受害者也得不到应有些赔偿。

    4、投保方法的选择

    从海外的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方法的选择状况来看,大致存在以下几种:强制保险规范,如美国和瑞士等国;任意责任保险规范,如英国和法国;另外也有二者兼而有之的保险规范,如德国。国内的环境保险规范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觉得应使用德国式的投保方法,即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具体手段是:在大型重点污染企业范围,实行强制保险规范。由于这类企业的污染风险较高,假如让企业一个人承担环境侵权风险,容易使企业的可持续经营面临危机,影响到国内经济的进步。而且,仅在局部对于这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实行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有益于实践经验的积累,并越来越健全国内的环境责任保险规范。对于其他企业使用自愿的政策,自觉地加入到环境保险规范当中。至于保险企业的运作方法,有学者觉得“应提升保险业市场化程度,对小规模的保险公司实行肯定的税收打折”。笔者觉得,通过以上强制方法与市场方法的结合,可以对推行环境责任保险有较好的促进用途。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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