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源头“:微笑局长”的落马
2012年8月26日凌晨,陕西延安境内发生重大车祸,致36人死,2人重伤。余波还未了,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考察事故现场高兴嘻笑的照片又引轩然大波,一夜之间成为了舆论的矛尖所向,“微笑局长”“、表哥”一时间成为了互联网搜索的热词。从杨达才在重大事故现场的一个微笑开始,无数网友发动了这场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随之而来的是各种令民愤激荡的揭秘:在不同场所下佩带过十余块价格不菲的名表、价值十多万的眼镜、名贵的腰带……事故现场的“笑脸”照片和个人戴“名表”的照片在互联网上被揭秘发生之初,陕西纪委就高度关注事件进展,并立即安排有关部门开始了调查。杨达才被双规将来同意调查,人民网消息,陕西安监局局长杨达才撤职后被双规,并传查出名表至少83块;双规期间,纪委在杨达才个人账户发现存款超越900万元,在杨家里和私人场合发现现金至少700万元。共超1600万元。
在“微笑局长”引起民众声讨之时,湖北三峡大学学生刘艳峰致信陕西财政厅及陕西安监局需要公示杨达才的个人薪资状况,并在遭到拒绝之后分别向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和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需要确认陕西财政厅及安监局两机构的行为违法,判令其作出回复。刘艳峰称,既然杨局长一直声称那些块手表都是借助其合法收入所购买,那样杨局长就应该勇敢公布我们的薪资收入,来打破那些质疑杨局长买表能力的传言,有关部门更应该主动公开其薪资,以消除互联网流言对政府机关的抹黑。刘艳峰觉得国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道或者参与的政府有关信息都要公开。官职员资取之于民,与每一个公民都有着密切利益联系,因此官职员资应是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2、矛盾的焦点
整个案件在社会转型时期矛盾激化的背景下看上去格外惹人注意。论文格式然而从杨达才被双规、刘艳峰申请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等等这一系列活动当中,却有一些值得大家去深入关注和考虑的法律问题。第一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杨达才的薪资情况是不是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第二,为维持官员廉洁性而公示其个人财产情况与公民个人隐私权益不受侵害之间的矛盾应当怎么办?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关于应当和允许公开的事情,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九条中(除第四项兜底款项以外),列举规定了三个涉及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事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状况的。”另第十三条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参考自己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有关政府信息”.禁止公开的事情规定在了第十四条第四款,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情。
就本次事件而言,杨达才的个人薪资是不是在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之内,就现在而言非常难予以认定。第一刘艳峰并没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第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建议》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假如刘艳峰的申请是公开范围内则势必会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大概随之而来的是大面积的公示申请。这类都可能成为否定杨达才个人财产收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的原因。
从立法一般习惯上来讲,没被禁止的事情就理应可以公开,即“对不是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只须不是秘密或隐私,都是依申请公开的范围”.但在实质案例中因为《条例》拟定得比较晚、立法比较薄弱,加上使之切实运行的社会背景、经验及筹备心理都有所不足,所以常常会出现法院一概性地觉得是历史信息、内部信息、过程信息等而不在公开范围之列。因此真正可以公开的内容少之又少,可以说公开的大多数内容是普通人不知道、不关心和没用的信息。
现有立法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定的欠缺是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多数学者都觉得在保有部分特定例外状况禁止公开的首要条件下应当适合地扩大公开的范围,其中也包含公示官员的财产收入情况,从而可以更好地形成对政府运行过程的完整监督并促进官员个人廉洁性的提升。这不是学者们的片面之声,而是民意所向和时尚所趋。
4、冲突的平衡
近几年国内正在越来越打造官员个人财产申报规范,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情的规定》的公告,这是一项具备要紧意义的突破,至少在官员财产公示方面已经开始走向实质性的行动。但该规定存在三个重点问题:一是现在的个人财产申报是内部申报而非对姥爷示;二是申报主体限定为领导干部而非所有公务员;三是该规定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低,事实上这份规定可以理解为过渡到法律阶段的前兆,预示着从申报走向公示。
在这种公示已经日渐变得不可阻挡的状况下,官员的个人财产申报与隐私权保护相互冲突问题也应当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享有知情的权利。公众作为政府权力的授与者,有权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与国家机关及其员工的活动和背景资料,有权了解自己所选举或由政府任命的公务员是不是服务于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共决策和政府监督,故财产公示是势必的选择。
虽然处在公务员的特殊角色上应当在个人隐私上有所限制,但并不可以因此就完全忽略作为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不然“打造这样的财产申报规范不只没办法得到公职职员的认可与支持,反而可能危及政府管理的有效运作”.现在国内正越来越推行财产申报公示规范,财产公示相较于财产申报对申报人隐私权的限制更为直接和严厉。假如不可以在规范中充分考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对公职职员的隐私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并设定必要的保护手段,那样这一规范的推行势必引发公职职员的强烈反对和抵制而没办法真正运作、推行。因此,怎么样在规范中达成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平衡,是将来顺利推行财产申报公示规范的要紧首要条件。国内财产申报规范的健全与进步,不只需要明确隐私权应受限制的原则,同时也需要设定隐私权受限制的界限。
5、立法的缺点
刘艳峰已于日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确认陕西财政厅和安监局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重新回复和予以回复。现在法院还在审察有关资料的过程中,案件的下一步进展现在尚未可知。与之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等在学界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一直跑不掉的话题是立法上的缺点。比如,就政府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存在一个不可以忽略的依据来源问题:不少学者觉得《条例》的第三十三条打造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诉讼的事情应当拟定法律,故“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依据显然违背了《立法法》的精神实质”.因此目前有必要将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进一步法制化,甚至从《条例》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充分地保障相对人及公民的知情权。
作为公务职员这个特殊群体,理所应当需要面对更多更严格的监督以保证其可以尽力为公民为社会服务。官员个人财产公示规范是年代不可逆的趋势,而真正法治的国家也不会任由侵害就算只不过少部分公民的人格、隐私的行为发生,在二者之间怎么样探寻一个平衡点是大家以后需要解决的一个难点。此次“微笑局长”事件,在现有法制体系构架下,非常难找到可以让杨达才公示个人财务情况的强制性条约,我认为假如说没确切的法律依据而仅仅由于杨达才确实有问题就理所应当地认定对其薪资情况予以公示,那事实上是对他隐私权利、人格尊严的一种侵犯,对此应当慎重对待。同时法律所暴露出来的不健全问题又再一次摆在大家的眼前,日后的道路该怎么样选择?改变现实的渴望永远让不懈追求理想的学者们孜孜以求,时间和汗水会告诉大家答案。[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