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买卖: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点击数:287 | 发布时间:2025-08-02 | 来源:www.cctadp.com

    摘要:基于科斯定理产生的排污权买卖是对传统庇古理论的扬弃。从理论上排污权买卖克服了排污收费规范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弊病,但其在中国的应用却遭遭到来自市场、技术、法制、政府和买卖本身的现实困境限制。由此,应辨证的看待排污权买卖,逐步探索。

    关键字:排污权买卖,理论,现实困境

    完整意义上的排污权买卖1999年由美国环保协会引入中国,南通与本溪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城市。
    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和美国环保协会开始在中国推行排污权买卖项目的第二阶段实验,选取了江苏、山东、河南、山西、上海、天津、柳州、华能发电集团作为试点,简称为4+3+1.现在这项实验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试点由第二阶段试点区域的点状分布转向江苏、上海、浙江三个区域的长三角地区合作实验。[1]

    排污权买卖能否达成真的意义上的“洋为中用”,它是不是能为中国的环境价值的维持做出积极的贡献,它怎么样克服其自己特质和国内国情的种种不适和差距,而自然的衔接统一块儿?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大家更追求理论应用的现实意义。

    1、“科斯定理”对“庇古方法”的扬弃

    (一)、庇古方法在环境资源配置上的缺点

    传统环境经济政策以“庇古方法”为理论基础,即由政府给外部不经济确定一个适当的负价格,通过征税、取消补贴和押金规范等方法,使全部外部成本由制造污染的企业承担。在国内对庇古方法的应用主要体现为排污收费规范。经过多年的实践,大家愈加发现排污收费规范的缺点。

    第一,排污收费规范下,企业只须达到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就没进一步的动力去降低排放量。而且因为费率或税率一般是固定的,常常低于治污的边际本钱,企业宁可缴税缴费而不愿烧钱去改进设施或者购买治污设施以降低污染排放。由此企业失去了环保的内在勉励机制。

    第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拟定需要以对边际私人纯收益和边际外部本钱的测算为首要条件。因为信息不对称,政府很难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佳费率。最佳排污费率过低,企业将选择缴税而不是添置污染控制设施或使用新工艺。最佳排污费率过高,则会增加企业本钱,削弱其商品竞争优势。在不完全角逐条件下,当企业具备市场权势时,垄断厂家可以用提价的办法将收费负担转嫁给买家。

    第三,推行“庇古方法”,政府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增加“寻租”的可能。同时,环境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改涉及各方利益,因而有关者会力图影响政府决策,使修改久拖不决,增加社会本钱[2]。

    最后,总量控制效率上,排污收费规范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量。伴随经济进步,即便某地所有厂家的排放量都已达标,但伴随厂家数目增加,排污量仍会增加。假如为确保总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就不允许新厂家进入该地生产,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益,由于新厂家的经济效益可能高于原厂家,而其边际治理本钱又可能低于原厂家[3]。

    由此,“庇古方法”在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质中非常难达到理想目的,仅仅依赖排污收费规范很难达成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不少经济学家提出通过排污权买卖规范来达成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佳状况。其基本思想是:禁止污染也会产生社会本钱,规范设计的重点在于怎么样降低禁止污染的社会本钱并达成资源配置的优化。它的理论基础便是科斯定理。

    (二)、科斯定理对环境资源配置的效果

    1、基本内涵

    科斯定理倡导通过产权的明确界定及其买卖,达成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外部本钱内在化。它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为排污权买卖规范。

    它第一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再让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市场发现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只须超标准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勉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供应的排污权,而不可以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要者。如此就形成了排污权买卖市场,通过供应求购双方相互用途形成排污权的均衡价格。这种规范安排可以提升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物总量控制目的得到达成。

    2、对庇古方法的扬弃

    逐一对比上述庇古方法的种种缺点,排污权买卖非常不错的防止和弥补了。

    第一,在内在勉励机制上,在排污权买卖规范下,假如企业使用先进工艺或者投资污染治理设施,就能将多余的排污许可证在市场上供应或贮存起来,以备后用。企业有了积极参与治污的巨大勉励,真的成了治污的主体。在此规范下,政府成了排污权买卖市场的监督者和游戏规则的拟定者, 治理污染从一种政府强制行为转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

    第二,排污权买卖的结果是全社会总污染治理本钱最小化,达到理想的帕累托状况,形成均衡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及治污责任分配的过程。

    第三,政府舍弃一些配额买卖权利, 部分地退出买卖过程, 也降低了“寻租现象”的产生。

    最后,总量控制效率上,排污权买卖规范事实上是先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再通过排污权买卖,达成低本钱污染治理。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发放或回购排污权来影响排污权价格,从而控制环境标准。若环境保护组织不认可政府的环保政策,也可购买排污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3、经济人本性的借助

    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因为过分重视人的权利而忽略了自然的“权利”,人总是表现出经济人的特质,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过度索取、开发,而不考虑环境和别人利益。而长期实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和污染物浓度控制等规范并不可以控制经济人自利的特质。“设计好的规范与规则会产生一个有生产率的、增长飞速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社会。设计不好的的规范和规则会引起停滞,甚至衰退”。[4]每一种经济规范都有相应的道德文化观念和法律规范,只有形成不排斥个人自利本性的文化和道德哲学,才能使政府的决策与经济人的经济行为达到高度的一致性。这个时候,社会经济运行的买卖本钱才可能减少[5]。排污权买卖规范可以通过对经济人利益的有效协调,既规制经济人破坏环境的行为,又主动借助经济人自利动机促进经济人推行好的环境行为,从而达成环境保护与经济进步的和谐。事实上,它是将市场经济的外部本钱内部化,依赖市场自己而不是政府强制行为达到环境资源合理借助和分配的需要,是市场自己对我们的纠正,是经济人借助经济人理念变向环保。

    2、现实困境

    将科斯定理引入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实质应用中来的,最早可以追溯到1968年Dales[6]在美国水污染治理方面引入排污权买卖的讨论。实践表明,排污权买卖作为一种典型的基于市场的经济勉励型的环境政策方法(innovative market based instruments),具备成本有效性高,管理本钱低等特征[7];更要紧的是,可以有效地提升污染企业(如燃煤电厂)实行污染控制政策的灵活性,并促进企业选择本钱最低的方法进行减排,达成污染排放权利的有效分配与调节,从而减少全社会的SO2削减本钱和污染控制政策的实行本钱。这类特征,已经通过排污权买卖政策在美国,欧盟,加拿大,新加坡,智利等国家的成功实行得到了证明。其中,影响最大也是规模最大的实践莫过于美国的“酸雨计划”。著名学者Stavins[8]通过对美国SO2污染控制过程的回顾与剖析,指出以排污权买卖政策为主要方法的美国酸雨计划,截至1998年就已经为美国SO2排放控制达成了50亿-120亿USD的本钱节省,有力地证实了排污权买卖政策的有效和成功。

    然而在市场经济还不健全的中国,排污权买卖的有效实行存在着不少的盲点和困境。

    (一)、产权确定没办法律依据

    产权理论是排污权买卖的理论基础[9].鉴于国内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环境容量到底是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是存在争议的,排污权到底是何种性质的权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人觉得,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要紧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应该是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需要和适当污染物的权利,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可以把排污权片面地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环境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权本人觉得就是把部分排污权通过市场买卖出售给需要排污的主体的权利,同时支付对价使卖方有利可途。法律不清楚规定排污权归个人所有,即其私权性质,那样排污权买卖便没办法进行,甚至是违法行为。

    现在由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公权利,不具备可以自由出售或买卖的个人私权利的性质。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买卖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充分借助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规范,以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应该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类型、浓度、数目、期限、地址和方法;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行政性排污权转化为私权性排污权,马上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出售或买卖的排污权。

    (二)、初始分配问题

    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买卖形成的首要条件[9].到现在为止,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法主如果免费分配、公开拍卖与标价供应三种。在不一样的市场条件下应当选择不一样的分配原则,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打造相应的分配模型,从而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10].

    1、 免费分配漏洞

    国内现在以免费分配的方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但这会致使老企业以免费方法获得初始分配后,新加入的企业只能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新老企业因为获得排污权方法的不同会处于不平等的角逐地位。同时因为在许可证的分配和发放上,政府部门员工拥有非常大权力, 因此,维持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预防和降低“寻租”行为是尤为重要的问题。同时,排污权的免费分配方法尽管常见遭到厂家的欢迎和认可,却不可以为排污权的二次买卖提供定价基础。生产厂家,当免费从政府获得足够的免费分配的排污权配额将来,出于对排污权回购的担心,一般不想供应多余的排污权配额。他们一般极少参与甚至拒绝排污权的二次买卖,这就导致了排污权买卖量不足和活跃性不够[11].

    2、 有偿分配漏洞

    公开拍卖和标价供应虽然都是对环境外部性的内部化,是对市场价格扭曲的纠正。但厂家等对收费的抵触心理,使得这种有偿分配方法遇见了非常大的阻力。有的集团还可能操纵排污权买卖市场,[12]产生一些大企业对排污权进行垄断并拒售的行为,影响买卖市场正常运行。除去对有偿分配的抗拒心理以外,还有一个要紧是什么原因,即对购买排污权的风险和用量不确定性的担心。厂家不想在刚开始就将很多的资金堆积在将来才会用或根本不会用的某一项资源上。由于排污权购买者完全大概通过排污技术的改革等办法降低当年的排污量,而闲置的排污权配额将可能增加财务本钱。因此,厂家既不想由于没足够的排污权而遭受环保机构的处罚,也不想把很多资金堆积在具备非常大不确定性的排污权资源上而蒙受损失[11].

    3、期权补漏是不是可行

    期权是期权拥有人在以后某一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少量标的资产的选择权。期权是选择权,而不是义务。在引入期权机制的排污权买卖市场上,国家初始分配给厂家在特定时刻购买和用排污权配额的选择权,而不是在刚开始就履行某种义务来购买少量的排污权配额[11].基于分配漏洞,有学者引入期权理论。排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或者说是某种权力),其本身具备归属分配和实质用并不是发生在同期的特质,或者说是拥有期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商品的某些特质,在美国的“酸雨计划”的排污权配额拍卖中,已经成功地引入了期货机制[13].所以学者尝试借助期权理论来打造一种新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买卖规范。然而在市场仍不成熟,主体买卖观念和素质不高,技术落后,立法规制不健全的中国,期权应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仍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时间的考证。

    (三)、技术需要与监管规范

    排污权买卖规范需要政府拟定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和处罚方法,建设一流的监测设施和有效的监测队伍。通过持续有效的监测确保排污单位将排放量控制在分配或购买的排污权限内, 以达到总量控制和维护排污权买卖秩序的目的。

    1、 借鉴美国的排污信息管理软件

    国内在监测技术上的落后是排污权买卖的一大障碍。打造一套完整、精准的排污信息管理软件是排污权买卖规范有效运行的保障。借鉴美国SO2排污权买卖政策体系的经验,主要依赖3个数据信息管理软件来加以保障。一是排污跟踪系统(ETS,Emissions Tracking System)。由各参加单位的连续监测装置提供支持,保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时、完整和精准性。 二是年度调整系统(ARS,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主如果计算出各账户年终要扣除的许可证数目。三是许可证跟踪系统(ATS,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主如果为环保局提供自动监测各参加单位是不是达标的方法,同时为许可证市场提供许可证持有者、买卖日期等信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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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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