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技术进行哲学考虑,也就是深思主体的生活,需要将主体纳入其中,反之亦然。有鉴于此,我将从海德格尔的"在世界之中存在"(又译或简称在世之在、在世界之中、在世,Being-in-the-world)、"与别人共在"(Being-with-others)和胡塞尔的"交互主体性"(又称主体间性或主体际性,intersubjectivity)出发,引入"在互联网中存在"(在网)和"在互联网中与别人共在"(网际共在)等定义,用以透视互联网空间和虚拟生活的本质。
在上述哲学探讨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深思虚拟生活的伦理问题。鉴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生活和交往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要紧方面,怎么样打造适合的伦理构造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伦理实践问题。我觉得,虚拟生活的伦理构造有两个层面:(1)尽管互联网社群是一个十分松散的"联合体",但在互联网社群的实践情境中,大家内在的伦理精神仍可能生发出寻求伦理规则的需要,这使得互联网社群可能建构起某种自治的伦理构造;(2)大家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虚拟生活可视为一种自我生活,为了达成网际自我生活的幸福需要建构一种自我伦理构造。
基于对互联网空间和虚拟生活的伦理考量,我提出了互联网空间的文化策略:(1)从乌托邦原则到责任原则,(2)走出公共电子牧场的悲哀,(3)适度维持虚实之间的张力,(4)建构批判和深思性的文化。
1、 互联网空间与虚拟生活的本质
关于互联网空间的本质的讨论不可以仅停留在所谓客观化的层面,即大家在第二章过去讨论过的"世界的信息化展示"的视角,这一视角固然揭示了互联网空间涉及的常识权力结构等政治经济特点,并有益于大家进一步探讨互联网权力结构的异化及其消解等问题,但它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仅将信息视为抽象的符号,将互联网空间视为单纯的信息容器,而忽视了人这一能动性主体的存在。为此,应该进一步从人(主体)的角度考虑互联网空间的本质,从主体的意向,主体间的交往和社群一同体的文化需要等层面,全方位理解信息和互联网空间的本质。
进一步揭示互联网空间的本质能够帮助深入分析虚拟生活。从主体在世界中存在(在世)的角度看,互联网空间与虚拟生活因为主体"在互联网中存在"而同时出现和发生,是一而2、二而一的关系,是相互赋予意涵、势必关联的两个方面。两者的联结点就是主体的意向和想象,一方面,虚拟生活的实质可以理解为,主体在其意向和想象有哪些用途下,不断地在网际寻视各种信息,并对信息作出回话的过程;其次,这种基于意向和想象的信息寻视,又决定了互联网空间的存在,规定了互联网空间的"空间关系"。换言之,互联网空间是虚拟生活的"场合"(场域),虚拟生活实践即意味着互联网空间的构建和拓展。主体意向和想象在互联网空间和虚拟日常的基础性用途表明,互联网空间决不止是可以客观量化、价值中立的信息容器,而负载了主体的精神旨趣和价值诉求;同时,虚拟生活也不单是被动的信息处置过程,而势必有主体意志(主体性)渗透其中。
与人在真实世界中势必与别人共在类似,作为主体的人不只"在互联网中存在",而且每每"在互联网中(与别人)共在",即"虚拟生活"也常常是与别人一块生活。由此,互联网空间不只遭到单个主体的意向和想象的影响,更为一同体的意向和想象所左右。由此,对互联网空间和虚拟生活的讨论从主体性层面进入主体间性(交互主体性)层面。
有鉴于此,本节将从主体在"在互联网中存在"(在网)和群体"在互联网中共在"(网际共在)两个层面探讨互联网空间的本质,并冀图以此把握游牧部落式的虚拟生活的实质,为虚拟生活的伦理深思奠定哲学基础。
1. 从信息容器到主体意向空间
在进入本小节的主题,即从主体在世界中存在的角度解释互联网空间之前,先讨论关于信息的两种隐喻。这不是一种不重要的讨论,正是对信息的不同理解,会致使大家对互联网空间的不同怎么看。然后,大家从海德格尔的"在世界中存在"出发,从主体性的层面剖析互联网空间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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