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伴随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政策环境的改变,筹资出租业务的机构数目和资产规模不断增加。凭着其筹资融物的特质,筹资出租公司将来在“一带一路”建设、“工业网络+”建设、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进步、支持创业等国家策略范围仍然具备广阔的进步空间。
根据资质的不同,筹资出租公司可以分为金融出租公司和普通筹资出租公司,双方的业务模式基本相同,最主要有什么区别是金融出租公司持有金融牌照,受银监会监管,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普通筹资出租公司是一般企业,可以在交易平台进行债务筹资。截至2018年年底,国内金融出租公司近70家,普通筹资出租公司数千家。面对日益激烈的行业角逐,传统的筹资方法如股东增资、银行信贷等没办法满足业务高速增长的需要,拓展出租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出租公司要紧的筹资方法之一。
2、出租资产证券化的进步近况
依据是不是公开发行,可以分为公募出租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出租资产证券化。公募出租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场合主如果交易平台市场、银行间市场、各地金筹资产交易平台等,买卖前需要经过有关发行场合的审察。而私募出租资产证券化则是投资方和筹资方在场外自主协商买卖。2006年5月远东国际出租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上市的“远东首期出租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揭开了国内公开发行出租资产证券化的序幕。截至2018年年末,公募出租资产证券化商品的发行数目已超越400笔,累计发行规模近5000亿。通常来讲,出租资产证券化先由信托、证券、基金等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之后,筹资出租公司将出租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管理人再将特殊目的载体的份额供应给投资者。商品成立后,筹资出租公司总是会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承担着租后检查和租金收取等工作,而管理人将根据特殊目的载体设立时的有关协议约定,向投资人兑付利息和本金。
3、出租资产证券化的容易见到问题和难题
虽然出租资产证券化的商品数目增加飞速,但仍然有很多问题和难题限制了发行效率,因此值得格外关注。
3.1合格的入池资产筛选条件较多
出租资产证券化的入池资产,一般数目较少、单笔金额较大,而且期限较长,因此单笔资产的水平意义重大。但合格资产的衡量维度较多,且并不是千篇一律。
第一,合格的入池资产需要确保租金回款的信用风险较低、回款频率和规模相对规律、稳定,不然会制约证券化商品外部评级的提高,也很难依据发行人的意愿个性化地调整结构化分层比率。
第二,合格的入池资产不应含有其他限制条件,譬如限制出售条约、做过抵质押登记等,不然将会对商品的合规性,与后续买卖流转导致不利影响。因此要防止含有该类条件的资产入池,或者设法解除入池资产的该类限制条件。最后,合格的入池资产需要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一方面,监管机构有减少业务风险、依据国家政策需要抑制过剩行业进步的义务和导向。其次,投资者对出租双方的经营指标、所属行业、增信方法等进行严格的考量和限制。因此,筛选合格的资产入池需要全方位知道国家政策和投资者偏好,不然不利于证券化商品的顺利批复和买卖达成。
3.2以会计出表为目的的商品设计困难程度较大
通过资产证券化达成出租资产会计出表,是一部分筹资出租公司发行证券化商品的主要目的,然而判断能否会计出表的规范较为苛刻。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筹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一需要判断发行人是不是对特殊目的载体形成控制,从而合并入表。第二要判断入池的出租资产是不是发生转移,即能否通过“过手测试”。对于不合并特殊目的载体的发行人来讲,将出租资产现金流的合同权利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即可通过“过手测试”;但对于合并特殊目的载体的发行人来讲,由于发行人保留了收取出租资产现金流的合同权利,所以需要判断其是不是承担了将该现金流量支付给投资人的义务,与需要关注资金发行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之间的混同风险,才能综合判断是不是通过“过手测试”。之后还要判断发行人是不是转移了出租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些风险和报酬,一般90%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才可被视为“完全转移”。
在实践中,结构化分层的比率、自持与销售的比率、增信条约等都会干扰风险和报酬转移测试的结果,使商品处于“完全转移”和“完全保留”之间,因此需要继续剖析发行人是不是对投资者单方面转移、处置或整体供应资产具备限制。只有认定限制力较弱时,才可以判断终止确认该资产,即资产出表。
3.3增值税新规减少发行意愿
依据财政部2017年6月发布的《关于资管商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商品管理人运营资管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浅易计税办法,根据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中的资管商品包含银行理财项目、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顾客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商品、养老保障管理商品。《公告》实行后,不只出租产生的租息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因为原始权益人转付给特殊目的载体的其中一部分现金流会成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增值部分,因此该部分需要第三缴纳增值税,从而产生了重复纳税的问题。在实践中,资管商品的管理人会将后面这部分税款转嫁给发行人,致使发行人的综合本钱增加,提升了发行困难程度,也在一定量上减少了发行意愿。
3.4证券化商品的外部增信手段存在合规性缺陷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容易见到的增信方法分为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其中内部增信包含结构化分层、超额现金流覆盖、超额抵押、信用触发机制和设置储备账户等,外部增信包含差额补足、不好的资产赎回、设置储备金账户、流动性支持、维好承诺、第三方担保、购买保险、第三方流动性支持等。伴随国内监管政策的逐步细化,容易见到的外部增信方法可能存在合规性缺陷。譬如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公告》第七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拓展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业务,不能同意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差额补足、维好承诺、流动性支持等,因为具备和担保一样的功能,或许会被监管部门认定违规。
再譬如,依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建议》,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机构将遭到监管部门的惩处,因此无论外部增信行为的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发行方都需要与监管部门进行充分交流,防止增信方法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刚性兑付行为,影响商品后续的审批和发行。
4、出租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进步建议
4.1提升出租资产的水平
出租资产证券化能否发行成功的重点原因在于底层资产是不是优质,因此筹资出租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当看重原始出租业务的合规性,审慎管理出租资产的各项风险,提升对于出租物和承租人的评估剖析能力,更多地发挥筹资出租筹资融物的独特优势,真的回归出租业务本源。
4.2明确证券化商品的发行目的和需要
出租资产证券化不只能满足发行人基本的筹资需要,而且可以达成诸如拓展筹资途径、达成资产出表、调整负债久期等多种目的,而不同目的的商品结构、资产筛选条件、综合本钱等也不尽相同。发行人只有事先明确筹资目的和筹资需要,才能使后续的结构化分层、现金流回款方法确定、增信及其他条约安排等方面更具针对性,在商品定价和费率设置方面与参与各方顺利达成一致。
4.3充分关注监管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关于出租和出租资产证券化的有关监管政策出现了很多变化,监管方法也愈加丰富,这对资产证券化商品的发行产生了要紧影响。因此发行人需要全方位剖析监管偏好,确保入池资产符合监管标准。深入梳理政策法规,审慎设置合同条约,确保证券化商品的买卖结构合法合规。另外发行人也需要与其他中介机构如券商、信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交流不同金融范围监管政策法规的调整和更新,确保业务的每个环节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4.4时刻关注投资者的方案和偏好变化
伴随国内金融市场与发达市场的逐步接轨,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渐渐成熟也日趋分化。因此发行人及承销机构需要在商品设计和发行阶段,尽快锁定目的投资者,并时刻关注投资者投资方案和投资偏好的变化。需要关注投资者是不是穿透审察底层资产,并对有关承租人及其所属行业设置集中度限制;需要关注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或投资比率等是不是满足资管新规的需要;需要关注宏观审慎管理下,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和本钱是不是符合发行人预期等,从而确保最后买卖的达成。
4.5关注金融市场供应求购变化
在成熟的金融市场里,证券化商品的定价总是以将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打造包括提前偿还、违约率等风险的模型,计算出将来现金流的折现值,即商品的估值。但,因为国内证券化市场买卖量相对匮乏、投资者对商品的认知不充分、市场进步相对滞后等缘由,国内证券化商品的价格主要还是比照市场上同级别、相同种类型、同期限商品的发行价格,依据主观经验拟定,因此商品价格受市场上资金供应求购关系和商品供应求购关系的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发行人知道并预判货币政策和货币形势,知道最近有关商品的审批和发行步伐,尽可能在资金充裕、投资者乐观的时间窗口期内完成商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