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研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初试考场安排

点击数:417 | 发布时间:2025-06-12 | 来源:www.cjviry.com

    各报考地址考场安排和考场座位号将陆续公布,为了便捷考生顺利参加初试,以下是中公考研记者为大伙收拾的“2019考研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初试考场安排”的有关信息,期望对大伙有帮助!

    1、考试时间与地址

    考试时间:2018年12月22日、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考试地址:四川师范大学狮子山校区1、2、3、6、第七教学楼。

    2、准考证下载

    准考证下载时间:见研招网公告

    3、考场规则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4、诚信教育

    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

    5、四川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

    四川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

    6、中国刑法修正案

    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组织作弊、为别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交通信息

    1.四川师范大学考试知识点考试期间交通示意图

    2.地铁七号线至四川师大站,狮子山站。

    注:南大门步行入校教学楼考场约12分钟,北大门步行入校教学楼考场约15分钟,考生请预留出充足时间。期望考生能提前一天专程到考试知识点知道考场,考场试坐时间12月21日16:30-18:00。

    因校内车位有限,为防止自开车辆进校拥堵,建议考生考试当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8、餐饮信息

    考试期间考生可以在桃李园餐厅一楼现场购票用餐。

    9、本校在校生需要注意的地方

    1.自习教室:22日晚至23日晚1、2、3、6、第七教学楼全封闭,在校生自习请自行安排。

    2.餐饮:本次考试五千余考生,为防止拥挤,建议在校生去其他餐厅用餐。

    温馨提示:为顺利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各项内容!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1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员工管理,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员工履行职责,不能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址的秩序。

    2、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参加考试。考生应在每科考试前30分钟,在本考场前排队有秩序地同意安全检查。要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施报警,要自觉向监考员讲解、出示有关金属物品,一般禁带物品须存入在小件物品置放处。因身体缘由,不可以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须有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禁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经安检合格后,才能进入考场。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上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用期间均不能涂改和书写。

    3、考生不能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看功能的电子用品与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只能用考场标配或者需要用的规范化文具进行考试,不能自行携带其他文具进入考场。

    手表等计时器也不能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用为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试知识点统一信号为准。

    考生不能着制服参加考试,不穿着打扮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考场内不能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统考科目考试试题均在答卷卡上作答。在得到答卷卡和试题袋后,考生须立即对照准考证核对试题是不是当堂考试考哪几科仔细阅读答卷卡上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清点试题的张数、页码,检查考试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题有无破损开考后才发现异常状况而需要更换试题和答卷卡的,所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偿。

    检查无误后,考生应在指定地方和规定的时间内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准确了解地填写名字、考生编号等信息,用2B铅笔正确填涂“考生编号信息点”。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英语1、英语二和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4科,还须将“试题条形码”粘贴到答卷卡指定的地方,并在试题上填写名字和考生编号。凡漏贴“试题条形码”的,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在监考员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其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名字、考生编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条形码作为扫描辨别考生信息及考试考哪几科类别的主要依据,考生应维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损毁、错贴,考生不可以作任什么地方理,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维持答卷卡面清洗,不能折叠,不能撕破。

    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考试试题内容的疑问,不能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6、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登场时间不能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登场后不能再进场续考,也不能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考生应当在答卷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卷卡规定的地区答卷。不能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卷,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地区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能在答题、答卷卡上做任何标记。

    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描了解。答卷过程中只可以用同一种类和颜色字迹的笔。

    8、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能上卫生间,若因疾病确需上卫生间的,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赞同,由场外员工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可以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赞同,由场外员工陪同到考试知识点临时医务室,经浅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员工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可以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在考试知识点指定的场合休息。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第三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赞同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能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

    9、考生在考场内须维持安静,不准抽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别人抄袭,不准传抄考试试题、答案或交换试题、答卷卡,不准将试题、答题、答卷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停笔,并将全国统考科目试题装回小试题袋,根据统考科目答卷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题袋、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自命题试题及其答题和答卷纸装入原试题袋并密封。经监考员核查无误后,由考生在《考生交卷签名表》上签名,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卷卡、答卷纸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十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员工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2

    四川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

    为加大考风考纪管理,保障考试安全,维护广大考生和考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有关构成人高考试犯罪的行为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中有关考试违规行为及处置方法摘录通告如下,望全体考生和考试员工自觉遵守,一同打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1、《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别人推行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推行考试作弊行为,向别人非法供应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别人或者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规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员工的安排与需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地方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者推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未经考试员工赞同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题、答题、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卷或者在试题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名字、考号或者以其他方法在答题上标记信息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施参加考试的

    抄袭或者帮助别人抄袭试题及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抢夺、窃取别人试题、答题或者胁迫别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捷的

    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

    由别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题、答题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题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答题、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方法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及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有关的考生推行了考试作弊行为:

    经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去控制,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考试员工帮助推行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合的秩序,服从考试员工的管理,不能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试知识点、考场、评卷场合等考试工作场合秩序

    拒绝、妨碍考试员工履行管理职责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

    组织团伙作弊的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

    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考生有前款紧急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置,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组织团伙作弊的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考试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施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址或者考试安排的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擅自将考试试题、答题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别人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紧急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可以正常工作的

    在评卷、统分中紧急失职,导致明显的错评、漏评或

    者积分差错的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节或者不按评分细节进行评卷的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员工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职位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不拥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条件的职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员工资格的

    因玩忽职守,导致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借助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在场外组织答题、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指使、放纵或者伙同别人作弊的

    偷换、涂改考生答题、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考试报名试数据、信息的

    借助考试工作便利,索贿、纳贿、以权徇私的

    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员工玩忽职守,导致考试知识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紧急或者同一考试知识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试知识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考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紧急,由高等教育自考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置。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试知识点的有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题、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职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使、放纵、授意考试员工放松考试纪律,导致

    考场秩序混乱、作弊紧急的

    代替考生或者由别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借助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别人作弊的

    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方法侵犯考试员工、考生人身权利的

    向考试员工行贿的

    故意损毁考试设施的

    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合秩序后果紧急的。

    国家员工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置。

    第十八条考试员工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推行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准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员工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员工进行事实调查,采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员工经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公告在现场的考试员工,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经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二○一七年12月

    附件【附件3四川师范大学考试知识点考场安排示意图.doc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收拾的“2019考研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初试考场安排”的有关内容,期望对大伙有帮助! 更多研究生考试考场安排资讯,敬请关注中公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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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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