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海高等教育自考毕业生丢失《毕业证》或《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的一律不予补办原件,只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备同等效力。
2、开具学历证明或成绩证明的条件: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书面证明;
3、在省府所在地西宁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须写明名字、专业名字、专业层次、毕业证注册号、准考证号、发证机构全名、主考学校全名。
4、《毕业证》丢失,提供《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
5、《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丢失,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刊遗失声明;
6、交验两张和原件同底版2寸免冠照片。
3、开具学历证明及成绩证明程序:
省自学考试办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将它内容逐项与《毕业生基本状况信息库》联机检索核实。《毕业证》丢失者经核实确认后开具学历证明;《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丢失者经核实其成绩及学籍底册,开具成绩证明。
4、以下状况不予开具学历证明和成绩证明:
1、《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同时丢失的;
2、《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颁发不满一年的;
3、《毕业证》与《毕业生登记和鉴别表》有涂改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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