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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定义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些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含: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用权的规定,名字不叫民法但性质上是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讲解、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同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只包含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含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根据肯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规范编纂在一块的立法文件。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含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国内拟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含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内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以外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以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征。国内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公法和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是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主体范围的不同来划分的。一般觉得,保护国家利益,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保护个人利益,调整公民之问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二条对国内民法的调整对象做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由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备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肯定的财产利益归哪个所有、归哪个支配的关系,包含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常识产权关系。
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肯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况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用途,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达成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离别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其特点如下:
人身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人身关系,也有领导被领导、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从属关系。与这种关系相异,作为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其丰体地位平等,彼此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平等相待,互不干预;
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特定的精神利益,在这里指的是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即非物质的利益。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要紧不同之一;
人身关系与其民事主体不可离别。因为人身关系反映着存在于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这种精神利益自然与其人身不可离别而具备专用性。
温馨提示:专升本《民法》科目的考试时间是上午9时至11时3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50分。